【土地稅法】105 年試題代書(地政士):房地合一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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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所得稅法對於個人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之稅率規定為何?

(歷屆試題可在考選部查詢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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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依所得稅法,說明如下:

房地合一稅立法理由

舊制只徵收房屋交易所得稅,再徵收土地增值稅,但如果同年取得、交易,也不用徵收土地增值稅,因而改成新制(2016/1/1 取得房地再賣掉)。

新制的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簡稱房地合一稅)是為了以下目的:

  1. 抑制投機客短期炒作。
  2. 量能課稅。
  3. 落實租稅公平。
  4. 居住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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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合一 2.0 修法方向

  1. 短期套利者重稅(15%、20%、35%、45%)。
  2. 法人比照個人課稅。
  3. 擴大房地合一稅的課稅範圍,加上交易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交易持股(或出資額)過半數營利事業的股份(或出資額),且該營利事業股權(或出資額)價值50%以上是由我國境內房地構成。
  4. 土地漲價總數額增設減除上限,課稅基礎=房地收入-成本-費用-土地漲價總數額。
    • 土地漲價總數額減除上限=交易當年度公告土地現值-前次移轉現值。
  5. 五種交易不受影響。
    • 維持稅率 20%:
      • 個人及營利事業非自願因素(如:調職、房地遭強制執行)交易。
      • 個人及營利事業以自有土地與建商合建分回房地交易。
      • 個人及營利事業參與都更或危老重建取得房地後第一次移轉。
      • 營利事業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
    • 維持稅率 10%:
      • 自住房地持有並設籍滿 6 年(課稅所得 400 萬元以下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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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合一稅率

  1.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持有房地:
    • <2 年:45%。
    • >2-5 年:35%。
    • 5-10 年:20%。
    • >10 年:15%。
    • 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 5 年以下之房地:20%。
    • 個人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作興建房屋,自土地取得之日起算 5 年內完成並銷售該地:20%。
    • 個人提供土地、合法建築物、他項權利或資金,依都市更新條例參與都市更新,或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參與重建,於興建房屋完成後取得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第一次移轉且其持有期間在 5 年以下:20%。
    • 符合第 4-5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之自住房屋、土地,按本項規定計算之餘額超過 400 萬元:10%。
  2.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持有房地:
    • <2 年:45%。
    • >2 年:35%。
  3.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持有房地:
    • <2 年:45%。
    • 2-5 年:35%。
    • >5 年:20%。
  4.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持有房地:
    • <2 年:45%。
    • >2 年:35%。
  5. 繼承或受贈: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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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1.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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