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概要與信託法概要】105 年試題代書(地政士):乙開挖地基,應注意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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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乙在自有土地上自力建屋,開挖地基,不慎損及鄰地甲所擁有之房屋,致該屋外牆部分龜裂。問:甲得向乙主張何種權利? 

(歷屆試題可在考選部查詢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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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依民法,說明如下:

乙開挖地基,應注意原則

  1. 依民法第 794 條,土地所有人開掘土地或為建築時,不得因此使鄰地:
    • 地基動搖。
    • 發生危險。
    • 使鄰地之建築物受損。
    • 其他工作物受其損害。
  2. 依民法第 795 條,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之全部,或一部有傾倒之危險,致鄰地有受損害之虞者,鄰地所有人,得請求為必要之預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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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得主張:停止施工及防止繼續龜裂

  1. 請求返還之:
    • 依民法第 767 條,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
  2. 請求除去之:
    • 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
  3. 請求防止之:
    • 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4. 甲得主張:
    • 為避免房屋再度龜裂,請求除去乙開挖地基的行為,亦即停止施工。
    • 請求防止繼續龜裂必要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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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得主張:負賠償責任及回復原狀

  1. 負賠償責任:
    • 依民法第 184 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2. 回復原狀:
    • 依民法第 213 條,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
    • 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
    • 第一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
  3. 依民法第 216 條,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
  4. 視為所失利益:
    • 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
  5. 甲得主張:
    • 乙須負賠償責任。
    • 乙須回復原狀。
    • 乙須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
    • 乙須負損害賠償。
    • 乙須負所失利益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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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1. 全國法規資料庫
  2. 〈強登金榜寶典〉地政士歷屆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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