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圖人:黃昭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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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依遺產與贈與稅法第 23 條,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 6 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遺產稅申報。請說明若逾期申報有何處罰規定?繳納期限、延期繳納及分期繳納的相關規定又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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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遺產稅逾期繳納 處罰為何?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3 條,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 6 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遺產稅申報
延期申報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6 條,遺產稅或贈與稅納稅義務人具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者,應於前三條規定限期屆滿前,以書面申請延長之
前項申請延長期限以 3 個月為限。但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有特殊之事由者,得由稽徵機關視實際情形核定之
主動調查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33 條,遺產稅或贈與稅納稅義務人違反第 23 條或第 24 條之規定,未依限辦理遺產稅或贈與稅申報,或未依第 26 條規定申請延期申報者,該管稽徵機關應即進行調查,並於第 29 條規定之期限內調查,核定其應納稅額,通知納稅義務人依第 30 條規定之期限繳納
逾期申報罰緩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44 條,納稅義務人違反第 23 條或第 24 條規定,未依限辦理遺產稅或贈與稅申報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處 2 倍以下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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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稅繳納期限、延期繳納、分期繳納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30 條,規定如下:
| 繳納期限 | 延期繳納 | 分期繳納 |
| 遺產稅及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應於稽徵機關送達核定納稅通知書之日起 2 個月內,繳清應納稅款之應納稅額 | 必要時,得於限期內申請稽徵機關核准延期 2 個月 | 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 30 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納稅期限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分 18 期以內繳納,每期間隔以不超過 2 個月為限經申請分期繳納者,應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 1 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分別加計利息;利率有變動時,依變動後利率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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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 2023全新改版!地政士歷屆題庫完全攻略【專業科目四合一+國文】→記得這是我的版本,想知老師怎麼寫,請買書
-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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