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考資料:全國法規資料庫 製圖人:黃昭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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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我國土地法地籍編及民法物籍編相關規定,不動產物權登記係採登記生效主義,非經依法登記不生效力。試問某甲擅將某乙所有土地移轉登記於甲自己名下所有,並設定抵押權登記給善意之某丙,則某乙能否訴請塗銷某甲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及某丙之抵押權登記?
(歷屆試題可在考選部查詢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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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依法登記有絕對效力
民法
- 依民法第 758 條,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前項行為,應以書面為之
- 依民法第 759-1 條,不動產物權經登記者,推定登記權利人適法有此權利。因信賴不動產登記之善意第三人,已依法律行為為物權變動之登記者,其變動之效力,不因原登記物權之不實而受影響
土地法
- 依土地法第 43 條,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
絕對效力
- 國家賦予公權力,依法登記有絕對效力
- 權利人可主張塗銷登記
- 善意第三人因信賴登記真實性,依法登記,法律給予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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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可否訴請塗銷甲的所有權登記?
- 甲是擅自將乙的土地,移轉登記在甲名下
- 甲沒有法律保護,所以乙可以訴請塗銷甲的所有權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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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可否訴請塗銷丙的抵押權登記?
- 甲擅自移轉登記在自己名下,並登記善意丙抵押權
- 善意丙不知登記不實,所以應給善意第三人保護,所以乙不能訴請塗銷丙的抵押權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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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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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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