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稅法】112 年試題代書(地政士)房地合一稅的成本費用怎麼算?成交價偏低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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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依所得稅法之規定,課徵房地合一所得稅時,有關土地漲價總數額減除之上限及土地增值稅是否可列為成本費用,其相關規定及立法原由為何?又個人未依規定申報或無正當理由申報之成交價偏低者、未提示原始取得成本及未提示費用者,稽徵機關得如何逕予核定?

(歷屆試題可在考選部查詢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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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依所得稅法及施行細則,說明如下:

房地合一稅的立法目的

希望能抑制短期炒作不動產、落實居住正義,並防杜規避稅負及維護租稅公平。房地合一稅 2.0 又進階對「短期套利者課重稅」、「法人比照個人課稅」、「擴大房地課稅範圍」、「土地漲價總數額設上限」、「五種交易不受影響」、「施行日期」修法。

針對有關土地漲價總數額減除之上限立法目的,房地合一 1.0 的版本,計算房地交易所得可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有少數民眾藉由高報土地移轉現值,墊高土地漲價總數額,以減少交易所得,規避 35%、45% 的所得稅負。

房地合一 2.0 版本的修法設立減除上限,可以防堵高報土地移轉現值來增加可減除的土地漲價總數額,規避房地交易所得稅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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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合一稅稅額

  1. 房地合一稅額 =(房地收入 – 成本 – 費用 – 土地漲價總數額)X 稅率
  2. 修法前:

土地漲價總數額 = 「交易當年度公告土地現值」或「申報移轉現值」- 前次移轉現值

  1. 修法後:

土地漲價總數額減除上限 = 交易當年度公告土地現值 – 前次移轉現值

個人使用情形持有土地、房屋時間稅率
境內自住課稅所得超過 400 萬10%
非自住<2 年45%
>2 – 5 年35%
5 – 10 年20%
>10 年10%
調職、非自願因素<5 年20%
自建或合建土地取得 5 年內,並銷售成功20%
都更、危老重建參與重建後取得房屋土地第一次移轉,持有 < 5 年20%
境外非自住<2 年45%
>2 年35%

房地合一稅可扣除費用

  1. 個人因取得、改良及移轉其所交易房屋、土地而支付的費用,均可以自成交價額中減除,如:取得房屋土地達可供使用狀態前支付的必要費用的「仲介費」、「代書費」、「增置、改良、修繕費」,或土地稅法的土地增值稅。

計算方式如下:

  1. 個人出售房屋、土地,因遲延交付,依契約約定支付予承買人的違約金。

房地合一稅不可扣除費用

個人取得房屋、土地所有權後,所繳納的房屋稅、地價稅、管理費、清潔費、金融機構借款利息等,屬使用房屋、土地期間的相對代價,不得列為費用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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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規定申報或無正當理由申報之成交價偏低者、未提示原始取得成本及未提示費用,如何處理?

未依規定申報

個人及營利事業交易 2016/1/1 以後取得之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以下合稱房屋、土地),其交易所得就是房地合一稅的課徵對象。

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次日起算 30 日內,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有應納稅額者,一併檢附繳納收據),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申報。

未辦理申報的處罰如下:

  1. 行為罰:所得稅法第 108-2 條第 1 項,處以 3,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罰鍰。
  2. 漏稅罰:所得稅法第 108-2 條第 3 項,按補徵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

無正當理由申報成交價偏低

成交價偏低,可以從買方先下手,從「貸款」、「下次買賣的房地合一稅偏高」開始講,再來對買方、賣方說明「罰則」,讓買方和賣方知道實價登錄的重要性:

  1. 貸款成數:
    1. 如果買方是要向銀行申請貸款,成交價偏低會影響貸款額度,讓買方不要讓賣方低報成交價。
  2. 如果之後有要賣出,變成你下次的當初取得成本偏低,變成你的房地合一稅額變高:
    1. 房地合一稅額 =(房地收入 – 成本 – 費用 – 土地漲價總數額)X 稅率
    2. 因為當初取得成本比較低,但這會成現在買方變成下次的賣方,房地合一稅額變高。
    3. 如果賣方知道成本、費用有哪些可以列,應該可以稅額少非常多。
  3. 實價登錄不實:
    1. 平均地權條例第 81-2 條,登錄不實第一次 3-15 萬罰鍰,屆期未改善,3-15 萬罰鍰,還是未改善,有 30-100 萬罰鍰。
    2. 刑法第 214 條,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5,000 元以下罰金。

未提示原始成本

國稅局將依下列順序核認取得成本:

  1. 查得資料
  2. 如無查得成本資料,得以原始取得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並按政府發布的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的金額

如果可查到資料,除已查得交易時之實際成交價額外,應參酌下列時價資料認定其成交價額:

  1. 金融機構貸款評定之價格
  2. 不動產估價師之估價資料
  3. 大型仲介公司買賣資料扣除佣金加成估算之售價
  4. 法院拍賣或國有財產署等出售公有房屋、土地之價格
  5. 報章雜誌所載市場價格
  6. 其他具參考性之時價資料
  7. 時價資料同時有數種者,得以其平均數認定

未提示費用

個人交易房屋、土地,應提示所支付取得、改良及移轉費用的證明文件供國稅局核認減除,未提示費用之證明文件或所提示之費用證明金額未達成交價額 3% 者,稽徵機關得按成交價額 3% 計算其費用,並以新臺幣 30 萬元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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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1. 全國法規資料庫
  2. 改革重點-房地合一
  3.  〈財政部國稅局〉「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2.0」疑義解答(Q&A)目錄
  4.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個人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房地稅2.0)
  5. 個人交易房地合一稅課稅範圍之房地,未辦理申報會受罰!
  6. 【認識房貸成數】瞭解影響成數高低的5大原因,解析常見疑問
  7. 自作聰明卻找來大麻煩,為何「省稅咖」絕對不幹「低報房價」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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