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圖人:黃昭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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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甲參觀即將落成的建案後,向乙建商購買 A 屋,買賣契約中約定:價金分 24 期,按月給付,每期應付 20 萬元;甲完成給付 18 期價金後,乙應先將 A 屋所有權移轉登記給甲,以利甲先裝潢施工;雙方特約若甲有一期未能如期支付價金,乙方即得解除契約外,並將甲方已支付的價金均沒收轉為違約金。未料,甲在原訂給付第 21 期價金時,卻因疫情被裁員無法繼續支付價金,乙依約解除契約,主張甲應移轉登記 A 屋所有權登記予乙,以回復原狀,並將甲所給付的價金全部沒收充為違約金。甲認為其已繳納逾八成價金,卻全部被沒收,還失去 A 屋所有權,甚為不公,起訴請求法院減免違約金,請問法院審理時考量的因素為何?倘經法院審理後,認為甲應負擔的違約金以契約價金 30% 為適當,在乙建商尚未返還溢收的違約金時,甲得如何維護自己權益?
(歷屆試題可在考選部查詢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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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依民法,說明如下:
案情說明
- 價金按月繳納,每期 20 萬元,總共 24 期。
- 甲付完 18 期後,乙建商將 A 屋移轉給甲,讓甲可以先裝潢。
- 甲若有一期不能繳納,乙建商可以解除契約,已繳價金轉為違約金。
- 但甲在要繳 21 期價金時,因疫情被裁員,無法繼續繳納。
- 乙建商因而解除契約,主張回復原狀,A 屋應移轉登記給乙。
- 解除契約後,甲乙權利義務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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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納八成價金被當成違約金 法院審查考量因素為何?
- 依民法第 252 條,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
- 法官在審查違約金酌減案件時,會依照以下情形考量:
- 一般客觀事實
- 社會經濟狀況
- 當事人受損情形
- 在這個案子中,法官會考慮:
- 甲因疫情被裁員,是不可抗力因素
- 甲已支付八成價金,但全部沒收,且失去 A 屋,處罰過重且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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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覺得違約金三成價金合理 甲可以做什麼維護權利?
甲乙雙方現在是互為債務者,乙建商還會返回其溢收的違約金前,甲可以拒絕移轉 A 屋給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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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 全國法規資料庫
- 〈大日不動產研究中心〉112 年地政士考試民法概要
- 〈全國補習班〉112 年地政士解題
- 〈擺渡律師〉債權是什麼?債權債務關係是什麼?請求債權可以走哪些法律途徑?
- 〈天枰座法律網〉民法基本債權物權,你不可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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