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概要與信託法概要】112 年試題代書(地政士)價金一期沒付 房子沒了 該怎麼辦?

製圖人:黃昭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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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甲參觀即將落成的建案後,向乙建商購買 A 屋,買賣契約中約定:價金分 24 期,按月給付,每期應付 20 萬元;甲完成給付 18 期價金後,乙應先將 A 屋所有權移轉登記給甲,以利甲先裝潢施工;雙方特約若甲有一期未能如期支付價金,乙方即得解除契約外,並將甲方已支付的價金均沒收轉為違約金。未料,甲在原訂給付第 21 期價金時,卻因疫情被裁員無法繼續支付價金,乙依約解除契約,主張甲應移轉登記 A 屋所有權登記予乙,以回復原狀,並將甲所給付的價金全部沒收充為違約金。甲認為其已繳納逾八成價金,卻全部被沒收,還失去 A 屋所有權,甚為不公,起訴請求法院減免違約金,請問法院審理時考量的因素為何?倘經法院審理後,認為甲應負擔的違約金以契約價金 30% 為適當,在乙建商尚未返還溢收的違約金時,甲得如何維護自己權益?

(歷屆試題可在考選部查詢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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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依民法,說明如下:

案情說明

  1. 價金按月繳納,每期 20 萬元,總共 24 期。
  2. 甲付完 18 期後,乙建商將 A 屋移轉給甲,讓甲可以先裝潢。
  3. 甲若有一期不能繳納,乙建商可以解除契約,已繳價金轉為違約金。
  4. 但甲在要繳 21 期價金時,因疫情被裁員,無法繼續繳納。
  5. 乙建商因而解除契約,主張回復原狀,A 屋應移轉登記給乙。
  6. 解除契約後,甲乙權利義務關係:
    • 債權:可以向他人請求一定的給付的民法上權利,給付可以是金錢,可以是物品,可以是特定的行為,也可以是特定的不行為。只要符合民法上規定的債權,就可以透過合法法律途徑強制履行之。
    • 物權:直接支配特定物而享受其利益,並具有絕對性之財產權。
    • 因此,雙方合約是債權契約,但還不到物權契約。
    • 乙以將 A 屋移轉給甲,但甲有未履行債務,甲有不當得利的嫌疑,有返還的義務。
    • 乙主張回復原狀並登記給乙:依民法第 259 條,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
    • 乙主張已支付價金轉為違約金:依民法第 260 條,解除權之行使,不妨礙損害賠償之請求。在契約當中,有約定違約金,受損害的乙自然可以請求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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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納八成價金被當成違約金 法院審查考量因素為何?

  1. 民法第 252 條,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
  2. 法官在審查違約金酌減案件時,會依照以下情形考量:
    1. 一般客觀事實
    2. 社會經濟狀況
    3. 當事人受損情形
  3. 在這個案子中,法官會考慮:
    1. 甲因疫情被裁員,是不可抗力因素
    2. 甲已支付八成價金,但全部沒收,且失去 A 屋,處罰過重且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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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覺得違約金三成價金合理 甲可以做什麼維護權利?

甲乙雙方現在是互為債務者,乙建商還會返回其溢收的違約金前,甲可以拒絕移轉 A 屋給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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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1. 全國法規資料庫
  2. 〈大日不動產研究中心〉112 年地政士考試民法概要
  3. 〈全國補習班〉112 年地政士解題
  4. 〈擺渡律師〉債權是什麼?債權債務關係是什麼?請求債權可以走哪些法律途徑?
  5. 〈天枰座法律網〉民法基本債權物權,你不可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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