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書實務】不動產信託契約(私契)

製圖人:黃昭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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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現代人其實金融商品富二代,金融商品多且可操作的方式非常多,加上大家現在可以拿到的資訊非常多,雖然詐騙非常多,如果你願意花時間去了解知識,再來處理,風險也會降低許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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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今年(2024)代書考試前,我就對不動產信託非常有興趣,但是過去沒考過,但今年大考不動產信託,而且信託不再是有錢人的專利,而是老年化、少子化的大家都應該去認識的課題,所以之後應該會出一系列信託文章。

公契是地政登記要的,已經講過,我的私契範例放在這裡,有意見可以在下面留言或 Email:taishu945@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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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種類

信託有非常多種,其中區分委託人與受益人是否同一人,所以分成「自益信託」、「他益信託」。

依照設立目的,為自己或他人設立投資信託的「私益信託」。另外,像是賴清德在競選總統期間,說要把萬里老家捐出來做「公益信託」。

依發生原因可區分「法定信託」、「意定信託」,其中意定信託又可分為「契約信託」、「遺囑信託」、「宣言信託」。

因為信託有非常多種,有興趣的人可以去看金管會〈信託的種類〉,以下是針對契約信託的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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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細項

條文是參考〈萬建樺律師〉信託契約範本_不動產管理〈郭彥廷地政士事務所〉信託契約公契及內政部公布的不動產買賣契約(私契):成屋篇,修改而成。

關係人

有委託人、受益人、受託人。如果是自益信託,委託人和受益人都是甲方。如果是他益信託,委託人是甲方,受託人是乙方,受益人是丙方。

不動產標的

包含土地標示、建物標示、有無停車位。

信託目的

是基於什麼信託目的而移轉登記。

信託期限

期間。

委託人查核監督權

甲方可以要求乙方要提出信託財產的狀況及時間。

受託人注意義務

乙方作為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受託人權限

乙方不得將信託財產轉為自有財產,除非是受益人書面同意。除非是以信託目的,處分、移轉、變更、設定負擔。

受託人簽章義務

甲方同意後,乙方配合出具。

存續期間

存續期間,乙方要處理的事情。

信託消滅

目的完成、甲方或乙方死亡等原因。

歸屬人

信託法第 65 條,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之歸屬,除信託行為另有訂定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1. 享有全部信託利益之受益人。
  2. 委託人或其繼承人。

管理/費用

甲方要付乙方報酬、賦稅及必要費用、信託登記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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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1. 全國法規資料庫
  2. 〈萬建樺律師〉信託契約範本_不動產管理
  3. 〈郭彥廷地政士事務所〉信託契約
  4. 金管會〈信託的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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