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圖來源:〈台南市政府都發局〉建築線指示(定)圖之申請書及流程說明 (受理方式: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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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指定建築線」?
如果你是買地來自建或分割,一定要注意現有巷道,為什麼因為這跟「指定建築線」有關。
指定建築線是都市計畫管制建物的必要措施,可以確保:
- 建築基地與道路出入口的連結。
- 界定公共領域與私有權的界限。
- 加註土地性質,作為未來建築基地申請建築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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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既有巷道」?
現有巷道之認定標準,需溯源臺灣省建築管理規則第 4 條,因為精省後,2005 年這個法案已經廢止,本規則所稱現有巷道包括左列情形:
- 供公眾通行,具有公用地役關係之巷道。
- 私設通路經土地所有權人出具供公眾通行同意書或捐獻土地為道路使用,經依法完成土地移轉登記手續者。
- 本法 1984 年 11 月 7 日修正公布前,曾指定建築線之現有巷道,經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認定無礙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公共交通及市容觀瞻者。
前項第一款所稱供公眾通行之巷道應由縣市主管機關就其寬度、使用性質、使用時間、通行情形及公益上需要認定之。
現在是由建築法第 101 條承接,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據地方情形,分別訂定建築管理規則,報經內政部核定後實施。
但地方政府的自治條例不同。不過現有巷道是非都市計畫的巷道,除了計畫道路,還有兩種道路:
- 既成巷道
- 私設道路
以上巷道經縣市主管機關認定,符合該直轄市、縣(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建築管理規則對現有巷道之認定範圍,則該土地所有權人便不得任意廢止、私加占用土地或加設圍籬障礙物等,阻撓其他行人或車輛之通行。
當巷道指定為現有巷道後,建築基地面臨非計畫道路時,即得以臨接之足夠寬度現有巷道申請指定建築線。
私設道路的法律糾紛,有興趣的人可以去看〈法承律師事務所〉社區私設道路走久就變成既成道路嗎?你所不知道的私設道路大解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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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指建築線範圍
地方政府是大多以公告方式,指示免指建築線範圍,以下是官方公告的連結:
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台中市、南投縣、彰化縣、嘉義縣、嘉義市、台南市、高雄市、台東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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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了建地卻不能蓋房子?
是看到〈法承律師事務所〉Youtube 頻道買地要注意!建築線指不出來,就算是建地也不能蓋 ,覺得很有趣,想跟大家分享額外的資訊。
前面談到現有巷道和指定建築線,但基地內的私設道路,如果你不能取得全部所有權人的同意,那也不能通行。
替代辦法是去法院用民法第 787 條及 788 條告袋地通行權,不過就算告贏了,還是要按照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 2 條,基地應與建築線相連接,其連接部份之最小長度應在 2 公尺以上。基地內私設通路之寬度不得小於左列標準:
- 長度未滿 10 公尺者為 2 公尺。
- 長度在 10 公尺以上未滿 20 公尺者為 3 公尺。
- 長度大於 20 公尺為 5 公尺。
- 基地內以私設通路為進出道路之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合計在 1,000 平方(302.5 坪)公尺以上者,通路寬度為 6 公尺。
- 前款私設通路為連通建築線,得穿越同一基地建築物之地面層;穿越之深度不得超過 15 公尺;該部份淨寬並應依前四款規定,淨高至少 3 公尺,且不得小於法定騎樓之高度。
前項通路長度,自建築線起算計量至建築物最遠一處之出入口或共同入口。
你可能會覺得,道路寬度只有 6 公尺就沒問題了,但沒有想到特殊建築物的問題。
以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篇第 118 條,集會堂、戲院、電影院、酒家、夜總會、歌廳、舞廳、酒吧、加油站、汽車站房、汽車商場、批發市場等建築物,應臨接寬 12 公尺以上之道路。
但如果是蓋工廠,其他建築物應臨接寬 8 公尺以上之道路。但前款用途以外之建築物臨接之面前道路寬度不合本章規定者,得按規定寬度自建築線退縮後建築。退縮地不得計入法定空地面積,且不得於退縮地內建造圍牆、排水明溝及其他雜項工作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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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 全國法規資料庫
- 〈台北市政府地政局〉為什麼要認定「現有巷道」
- 〈台南市政府都發局〉建築線指示(定)圖之申請書及流程說明 (受理方式:現場)
- 〈國土管理署〉有關工廠以私設通路連接道路申請建築,其私設道路寬度之規定乙案,復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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