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112 年試題普考地政: 地上權時效取得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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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依民法第 772 條規定: 「前五條之規定,於所有權以外財產權之取得,準用之。於已登記之不動產亦同。」 故所有權以外之其他財產權,亦可依取得時效取得之。試以地上權之取得時效為例,說明其要件為何?  

(歷屆試題可在考選部查詢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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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權意義

  1. 民法第 832 條,稱普通地上權者,謂以在他人土地之上下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
    • 亦即,如要主張時效取得地上權,上面必須有建物或工作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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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權時效取得要件

  1. 和平、公然、繼續占有:
    • 非善意:依民法第 769 條,以所有之意思,20 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 善意:依民法第 770 條,以所有之意思,10 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2. 民法第 771 條,占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有權之取得時效中斷:
    • 變為不以所有之意思而占有。
    • 變為非和平或非公然占有。
    • 自行中止占有。
    • 非基於自己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但依第 949 條或第 962 條規定,回復其占有者,不在此限。
    • 依第 767 條規定起訴請求占有人返還占有物者,占有人之所有權取得時效亦因而中斷。
  3. 民法第 772 條,前 5 條之規定,於所有權以外財產權之取得,準用之。於已登記之不動產,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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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效取得地上權應備文件

  1. 土地登記申請書。
  2. 登記清冊。
  3. 登記原因證明文件:
    • 主觀:以行使地上權意思而占有之證明文件。
    • 客觀:
      • 占有土地四鄰證明。
      • 其他足資證明開始占有開始至申請登記時繼續占有事實之文件。
  4. 申請人身分證明。
  5. 其他由中央地政機關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 占有範圍位置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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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1. 全國法規資料庫
  2. 〈公職王〉112 年普考地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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