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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某大學法律系同班同學甲、乙、丙、丁合資購買機車一輛,每人出資新臺幣一萬元但未約定應有部分。甲、乙、丙、丁四人對於如何使用該機車、是否加裝導航機、機件故障之維修,以及能否將機車高價賣給同學戊,皆爭執不休。試問,前述行為依法應如何為之?
(歷屆試題可在考選部查詢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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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物關係
- 依民法第 668 條,各合夥人之出資及其他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之公同共有。
- 個案情形:
- 四人合資購買機車,每人出資額相同,但未約定應有部分。
- 爭吵:未約定使用、加裝、維修、賣出等事。
- 因此,四人屬於公同共有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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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物管理
- 共有物管理:共有物保存、改良、使用收益行為。
- 依民法第 820 條第 1 項,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 ⅔ 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 依民法第 828 條,公同共有人之權利義務,依其公同關係所由成立之法律、法律行為或習慣定之。
- 第 820 條、第 821 條及第 826-1 條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
- 因此,使用機車、加裝導航機,需要過半人數同意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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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物維修
- 維修:簡易、重大維修。
- 簡易維修:依民法第 820 條第 5 項,共有物之簡易修繕及其他保存行為,得由各共有人單獨為之。
- 重大維修:依民法第 828 條第 2 項,第 820 條、第 821 條及第 826-1 條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
- 亦即,需要過半人數同意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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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賣共有物
- 出賣等同於處分行為。
- 依民法第 828 條第 3 項,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 亦即,要所有共有人才可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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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 全國法規資料庫
- 〈公職王〉112 年普考地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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