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112 年試題普考地政: 佛像所有權的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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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某甲從友人手中購得高級樟木一塊,因其篤信佛教,遂委託著名雕刻師傅乙,將該樟木雕刻成一尊彌勒佛像,事成之後,因該彌勒佛像栩栩如生,深受各人喜愛,故甲與乙均對外宣稱為佛像之所有權人。試就我國物權法之規定,論該佛像所有權之歸屬?  

(歷屆試題可在考選部查詢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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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定義

  1. 民法第 814 條,加工於他人之動產者,其加工物之所有權,屬於材料所有人。但因加工所增之價值顯逾材料之價值者,其加工物之所有權屬於加工人。
    • 亦即,加工物必須為動產。
    • 加工材料必須是他人所擁有。
    • 必須因加工而製成新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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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的法律效果

  1. 符合以上條件的法律效果:
    • 加工物所有權:材料所有人。
  2. 例外情形:
    • 加工物所增加價值遠大於材料價值:加工人。
    • 所增加價值遠大於材料價值:須排除低於或等於材料價值。
    • 不當得利:依民法第 816 條,因前 5 條之規定而受損害者,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償還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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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案情形

  1. 甲的材料:樟木。
  2. 甲請乙雕刻一尊佛像,事成之後兩人皆主張是佛像之所有權人。
  3. 民法第 814 條,甲以加工定義來說,是佛像所有權人。
  4. 若乙要主張他有所有權,可以佛像減到樟木的價值,以差額判斷。
    • 若遠超過樟木價格,則乙可主張他擁有所有權。
    • 若等於或小於樟木價格,則此物是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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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1. 全國法規資料庫
  2. 〈公職王〉112 年普考地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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