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書 101】6 樓以上集合住宅都要申報公安

圖片來源:〈台北市政府〉北市府推出集合住宅大樓公安申報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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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集合住宅要申報公安?

  1. 中央政府:
    • 住宅火警之意外事故,導致民眾傷亡、建築物毀損及財產損失,為維護民眾居住及建物安全管理。
  2. 地方政府:
    • 加強宣導及督導,讓民眾充分瞭解公共安全申報之必要性及落實相關規定,重視建築物公安消防、防救災避難、用電設備維護、配線增設及管道間等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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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如何申報公安?

  1. 委託專業檢查機構或人員檢查簽證。
    •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建築與營造業管理」→「全國建築管理入口網」→「專業機構及廠商」。
  2. 將檢查結果向地方政府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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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公安期間及頻率

除了首次申報不限期間,重點如下:

樓層申報期間頻率
16 樓以上1/1-3/312 年申報一次
8-15 樓1/1-3/313 年申報一次
6-7 樓1/1-3/314 年申報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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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內容

由專業人員依據原來建管單位核准的竣工圖說進行逐層檢查,確認各項設施設備正常運作無阻塞破壞情形。

  1. 直通樓梯。
  2. 安全梯。
  3. 避難層出入口。
  4. 昇降設備。
  5. 避雷設備。
  6. 緊急供電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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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不合格後,該如何做?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如下:

  1. 須立即改善:
    • 逃生動線堆積雜物。
    • 立即影響公共安全者。
  2. 提改善計畫,改正完再行申報:
    • 其餘不能立即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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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申報公安罰則

  1. 建築法第 91 條第 1 項,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機械遊樂設施之經營者 6-30 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
    • 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而繼續使用者,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其使用。
    • 必要時,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或命其於期限內自行拆除,恢復原狀或強制拆除。
  2.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48 條第 4 款: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無正當理由未執行第 36 條第 1 款、第 5 款至第 12 款所定之職務,顯然影響住戶權益者。
    • 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 1,000-5000 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
    • 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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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1. 全國法規資料庫
  2. 〈內政部〉114年擴大公安申報範圍 6樓以上集合住宅每4年申報1次 內政部:未如期完成申報者 最高開罰30萬元
  3. 〈台北市政府〉北市府推出集合住宅大樓公安申報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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