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112 年試題普考地政: 地政事務所與地政士事務所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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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請問地政事務所與地政士事務所有何不同?根據土地登記規則第 3 條之規定,土地登記之機關為何?臺灣土地面積不大,建築物如果跨越二個以上登記機關轄區時應向何機關申辦?可跨區或跨縣市辦理嗎?  

(歷屆試題可在考選部查詢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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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事務所與地政士事務所差異

  1. 職權不同:
    • 地政事務所:政府土地登記機關。
      • 主要業務:土地登記、土地測量、管理地籍、推行土地政策。
    • 地政士事務所:民間個人或聯合事務所。
      • 代理以下業務:土地登記、土地測量、土地稅務、土地公證或認證、土地提存、土地契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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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機關為何?

  1. 土地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之所有權與他項權利之登記。
  2. 土地登記,由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辦理之。
  3. 但該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在轄區內另設或分設登記機關者,由該土地所在地之登記機關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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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越二個以上登記機關轄區,向誰申辦?

  1. 土地登記規則第 3 條,建物跨越 2 個以上登記機關轄區者,由該建物門牌所屬之登記機關辦理之。
  2. 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已在轄區內另設或分設登記機關,且登記項目已實施跨登記機關登記者,得由同直轄市、縣(市)內其他登記機關辦理之。
  3. 經中央地政機關公告實施跨直轄市、縣(市)申請土地登記之登記項目,得由全國任一登記機關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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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1.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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