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書 101】什麼是擬制遺產?如何計算?

【目錄】

什麼是擬制遺產?

起源於 113 年憲判字第 11 號,由於繼承人間稅負不公平、扣除額制度不平等,導致聲請人聲請釋憲。

擬制遺產:被繼承人死亡前 2 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

因此,財政部在 2025/7/28 發布「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併計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稽徵作業處理原則」,處理以下問題:

  1. 按配偶開稅單。
  2. 按全體繼承人開稅單。

回到目錄

擬制遺產如何計算?

  1. 申報:全體繼承人申報「擬制遺產」及「其他遺產」。
  2. 核定:
    • 納稅義務人:全體繼承人(含配偶)。
    • 全案遺產稅額。
    • 擬制遺產應分攤稅額比例。
    • 配偶應負擔之擬制遺產稅額。
    • 全體繼承人應負擔之其他遺產稅額。
  3. 徵收:
    • 配偶稅單。
    • 全體繼承人稅單。
  4. 遺產稅相關證明書之核發:全案遺產稅額繳清後,稽徵機關應核發遺產稅繳清證明書。
    • 全體繼承人稅單已完納,但配偶稅單未繳清,全體繼承人均得就遺產申請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
  5. 稅捐保全:
    • 配偶稅單如有滯欠,其禁止處分標的以擬制遺產、配偶對未分割遺產之公同共有權利及配偶因遺產分割而得之財產為限。
    • 全體繼承人稅單如有滯欠,其禁止處分標的以遺產及全體繼承人於被繼承人死亡前 2 年內受贈自被繼承人之財產為限。
  6. 強制執行:
    • 配偶欠稅:以擬制遺產及配偶因遺產分割而得之財產為限。
      • 經稽徵機關評估有就配偶對未分割遺產之公同共有權利取償之必要,應依稅捐稽徵法第 24 條第 5 項準用民法第 242 條規定提起代位分割遺產訴訟。
    • 全體繼承人欠稅:以遺產及全體繼承人於被繼承人死亡前 2 年內,受贈自被繼承人之財產為限。

回到目錄

配偶未拋棄繼承且未喪失繼承權釋例

財政部釋出的範例:

  1. 申報:
    • 被繼承人甲於 114 年 1 月 1 日死亡。
    • 繼承人:配偶乙及子女丙、丁、丙。
    • 依限申報:甲死亡時所遺財產。
  2. 核定:
    • 遺產總額:5,000 萬。
    • 免稅額+扣除額:3,000 萬【含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 500 萬元[(甲剩餘財產5,000-乙剩餘財產4,000)/2]】 。
    • 應納遺產稅額:200 萬元[(5,000-3,000)*10%]。
  3. 短(漏)報:
    • 甲死亡前 2 年內贈與配偶乙現金 500 萬元。
    • 死亡時所遺上市有價證券 1,000 萬元。

應負擔遺產稅及短報罰鍰

  1. 遺產稅額 275 萬:
    • 原遺產總額:5,000 萬。
    • 短報 500 萬現金+有價證券 1,000 萬元=1,500 萬。
    • 新遺產總額:6,500 萬。
    • 原免稅額+扣除額:3,000 萬。
    • 短報 500 萬現金+有價證券 1,000 萬元=1,500 萬。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2=750 萬。
    • 新免稅額+扣除額:3,750 萬。
    • 遺產淨額=遺產總額-免稅額-扣除額=6,500 萬-3,750 萬=2,750 萬。
    • 遺產稅額=遺產淨額X稅率=2,750 萬X10%=275 萬。
    • 配偶負擔受贈現金 21 萬:(以下為四捨五入簡化結果,實際稅單要到元為止)
      • 275X500/6,500=21.15。
    • 子女負擔其他遺產 254 萬:
      • 275X6,000/6,500=253.85。
  2. 漏稅額 75 萬:
    • 配偶:21 萬。
    • 子女:54 萬。
  3. 短報罰鍰 40 萬:
    • 短報罰鍰=漏稅額X[(現金X0.8 倍+有價證券X0.4 倍)/短報金額
    • 短報罰鍰:75 萬X[(500 萬X0.8+1,000 萬X0.4)/1,500 萬]=39.75 萬。
    • 配偶負擔 11 萬:
      • 短報罰鍰X漏稅額/總漏稅額=40 萬X21 萬/75萬=11.2 萬。
    • 子女負擔 29 萬:
      • 短報罰鍰X漏稅額/總漏稅額=40 萬X54 萬/75 萬=28.8 萬。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

  1. 子女應給付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給配偶:1,000 萬。
    • 依民法第 1030-1 條:
      • (甲剩餘財產 6,000 萬-乙剩餘財產 4,000 萬)/2=1,000 萬。
    • 不得以配偶受贈現金 500 萬,充當履行民法給付義務之財產。

回到目錄

拋棄繼承或喪失繼承權,擬制遺產如何計算?

  1. 擬制遺產併計遺產總額,核算全案遺產稅額。
  2. 因拋棄繼承或喪失繼承權等事由,配偶而非為遺產稅納稅義務人。
  3. 擬制遺產稅額:
    • 不得向配偶開徵。
    • 不得以繼承人為該部分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 不得以遺產(含繼承人於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受贈自被繼承人之財產)為執行標的。

回到目錄

【參考資料】

  1. 全國法規資料庫
  2. 財政部發布「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併計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稽徵作業處理原則」(臺灣)
  3. 〈財政部〉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併計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稽徵作業處理原則
  4. 〈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11號【擬制遺產課稅案】

回到目錄

有任何問題,可以在下面留言討論或 Email: taishu945@gmail.com

發佈留言

發佈留言必須填寫的電子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必填欄位標示為 *

返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