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書 101】戶數認定辦法修法:合法使用房屋有不同程度之房屋稅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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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房屋稅 2.0 修法重點?

  1. 透過設戶籍來做全國總歸戶,超過 3 戶即有囤房稅。
    • 設戶籍:本人、配偶、直系親屬。
  2. 住家稅率有不同稅率。
    • 單一自住並在房屋現值一定金額以下:1%。
    • 3 戶自住:1.2%。
    • 申報租賃所得、繼承:1.5-2.4%。
    • 建商 2 年內賣出:2-3.6%。
    • 其他:2-4.8%。
  3. 明定納稅義務基準日:2 月底。
    • 3/1 後移轉登記完成,此期房屋稅前手繳。
    • 開徵前 40 天前,需申報特殊稅率,例如:自住、工廠房屋減半徵收。
  4. 改成按年徵收,例外按月課徵:
    • 3/1-6/30 新建、增建或改建完成之房屋,該期間之房屋稅明年課徵。
    • 去年 7/1- 今年 2 月底拆除之房屋,其尚未拆除期間之當期房屋稅仍應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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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戶數認定辦法?

原名是房屋稅條例第五條與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住家用房屋戶數認定及申報擇定辦法

依房屋稅條例第 5 條第 4 項及第 15 條第 6 項規定而定,是財政部管理房屋戶數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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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合法使用房屋有不同程度之房屋稅負擔?

第 5 條原始條文:本條例第 5 條第 2 項規定按納稅義務人全國總持有應稅房屋戶數或其他合理需要,訂定差別稅率,所稱其他合理需要,於同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3 目及第 4 目起造人待銷售房屋之情形,指按持有房屋年數期間,訂定差別稅率。

因應地方政府的需求修正為:

本條例第 5 條第 2 項規定按納稅義務人全國總持有應稅房屋戶數或其他合理需要,訂定差別稅率,所稱其他合理需要,指下列情形:

  1. 於本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3 目及第 4 目起造人待銷售房屋之情形,指按持有房屋年數期間,訂定差別稅率。
  2. 於本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目及第 4 目房屋,得按屬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別為停車場或防空避難室而未經核准變更作住家用情形,訂定差別稅率。

此項修正於 2026/7/1 施行。

範例:

  1. 甲(直轄市):依自治條例規定,房屋之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別為停車場或防空避難室,未經核准變更使用,而改變作其他用途者,住家用按其現值,依該使用用途最高法定稅率課徵。
  2. 乙(直轄市):依自治條例無是類規定,甲及乙二市所訂差別稅率均同該部公告房屋稅差別稅率之級距、級距數及各級距稅率基準。
  3. 納稅義務人丙:全國持有 5 戶其他住家用房屋(A、B、C、D、E 屋)。
  4. A、B、C 屋坐落甲市(其中 A 屋為停車場未經核准變更作住家使用)。
  5. D、E 屋坐落乙市。
  6. 甲市:
    • 因 A 屋未經核准變更作其他住家用,應適用最高稅率 4.8%。
    • B、C 屋適用全國總持有之其他住家用房屋 5 戶(A、B、C、D、E 屋)之稅率 4.2%。
  7. 乙市:
    • D、E屋適用 5 戶(A、B、C、D、E屋)稅率: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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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1. 全國法規資料庫
  2. 〈財政部〉修正房屋稅條例第5條「其他合理需要」定義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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