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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鹽田為濱海重要濕地,原為國有,因為發展觀光需要,奉核准將土地無償撥用予 A 市政府管理 , 請問公有土地撥用相關規定為何?依法應辦理何種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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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依土地登記規則,說明如下:
公有土地撥用
- 層請行政院撥用:
- 依土地法第 26 條,各級政府機關需用公有土地時,應商同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層請行政院核准撥用。
- 撥用:
- 依土地法施行法第 6 條,凡國營事業需用公有土地時,應由該事業最高主管機關核定其範圍,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無償撥用。但應報經行政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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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土地奉准撥用原則
- 無償撥用:
- 變更登記:
- 地方政府地政接獲核准撥用函件後,可依核定結果造具奉准撥用公地清冊轉送轄區地政事務所,逕為辦理管理機關變更登記。
- 登記完畢後,立即通知原管理機關繳交土地所有權狀。
- 並改註新管理機關名義後,再通知新管理機關領取土地所有權狀。
- 如為公有出租耕地,由申請撥用機關逕洽耕地承租人依平均地權條例第 11 條第 2 項規定辦理補償及註銷租約手續。
- 但原管理機關未能配合繳交土地所有權狀時,由地政事務所比照土地登記規則第 57 條第 1 項規定公告作廢,並通知原管理機關。
- 變更登記:
- 有償撥用:
- 繳清地價:
- 奉准有償撥用後,申請撥用機關於繳清地價款。
- 原管理機關取得土地所有權狀後,將土地所有權狀及付款憑證(影印本)函送市縣地政機關列冊轉請轄區地政事務所,逕為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及管理機關變更登記。
- 由地政事務所通知新管理機關領取土地所有權狀。
- 如是公有出租耕地,由原土地管理機關逕洽耕地承租人依平均地權條例第 11 條第 2 項規定辦理補償及註銷租約手續。
- 原管理機關不願配合提供土地所有權狀時,申請撥用機關得敘明理由,免附土地所有權狀,將付款憑證(影印本)函送市縣地政機關列冊,轉請轄區地政事務所逕為辦理土地所有權及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並由地政事務所通知新管理機關領取土地所有權狀,至原管理機關持有之土地所有權狀。
- 登記完畢後,由地政事務所比照土地登記規則第 57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公告作廢,並通知原管理機關。
- 繳清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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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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