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111 年試題高考地政:公有土地奉准撥用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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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鹽田為濱海重要濕地,原為國有,因為發展觀光需要,奉核准將土地無償撥用予 A 市政府管理 , 請問公有土地撥用相關規定為何?依法應辦理何種登記?

(歷屆試題可在考選部查詢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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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依土地登記規則,說明如下:

公有土地撥用

  1. 層請行政院撥用:
    • 土地法第 26 條,各級政府機關需用公有土地時,應商同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層請行政院核准撥用。
  2. 撥用:
    • 土地法施行法第 6 條,凡國營事業需用公有土地時,應由該事業最高主管機關核定其範圍,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無償撥用。但應報經行政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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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土地奉准撥用原則

  1. 無償撥用:
    • 變更登記:
      • 地方政府地政接獲核准撥用函件後,可依核定結果造具奉准撥用公地清冊轉送轄區地政事務所,逕為辦理管理機關變更登記。
      • 登記完畢後,立即通知原管理機關繳交土地所有權狀。
      • 並改註新管理機關名義後,再通知新管理機關領取土地所有權狀。
    • 如為公有出租耕地,由申請撥用機關逕洽耕地承租人依平均地權條例第 11 條第 2 項規定辦理補償及註銷租約手續。
    • 但原管理機關未能配合繳交土地所有權狀時,由地政事務所比照土地登記規則第 57 條第 1 項規定公告作廢,並通知原管理機關。
  2. 有償撥用:
    • 繳清地價:
      • 奉准有償撥用後,申請撥用機關於繳清地價款。
      • 原管理機關取得土地所有權狀後,將土地所有權狀及付款憑證(影印本)函送市縣地政機關列冊轉請轄區地政事務所,逕為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及管理機關變更登記。
      • 由地政事務所通知新管理機關領取土地所有權狀。
    • 如是公有出租耕地,由原土地管理機關逕洽耕地承租人依平均地權條例第 11 條第 2 項規定辦理補償及註銷租約手續。
    • 原管理機關不願配合提供土地所有權狀時,申請撥用機關得敘明理由,免附土地所有權狀,將付款憑證(影印本)函送市縣地政機關列冊,轉請轄區地政事務所逕為辦理土地所有權及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並由地政事務所通知新管理機關領取土地所有權狀,至原管理機關持有之土地所有權狀。
    • 登記完畢後,由地政事務所比照土地登記規則第 57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公告作廢,並通知原管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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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1. 全國法規資料庫
  2. 公用財產-政府機關因公需用其他機關管有公地,簡化撥用作業事項
  3. 〈公職王〉111 年高考地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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