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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甲所有位於 A 市一筆土地,係屬 A 市地政局實施地籍圖重測之地區,該局於實施地籍調查時通知甲到場指界,甲雖到場而不指界,則該局應如何處理?嗣後該局公告地籍圖重測之結果,其法律性質為何?甲於前揭公告期間發現其土地之面積於重測後較重測前減少若干平方公尺而向該局申請異議複丈,則異議複丈之作用為何?又該局得否以甲不指界為由而否准其申請異議複丈?試按土地法等規定分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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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依土地法,說明如下:
地籍圖重測原因
- 依土地法第 46-1 條,已辦地籍測量之地區,有以下理由,得重新實施地籍測量:
- 地籍原圖破損。
- 地籍原圖滅失。
- 比例尺變更。
- 其他重大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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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界意義
- 指界是一種義務及權利,而地籍圖重測後所為重測結果之公告,為政府的行政處分。
- 不到場指界者:
- 若發生界址爭議,不得聲請複丈。
- 不到場指界者:
- 依土地法第 46-2 條,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時,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地政機關通知之限期內,自行設立界標,並到場指界。
- 逾期不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者,得依左列順序逕行施測:
- 鄰地界址。
- 現使用人之指界。
- 參照舊地籍圖。
- 地方習慣。
- 逾期不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者,得依左列順序逕行施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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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丈異議
- 依土地法第 46-3 條,重新實施地籍測量之結果,應予公告,其期間為 30 日。
- 土地所有權人認為前項測量結果有錯誤,除未依前條之規定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者外,得於公告期間內,向該管地政機關繳納複丈費,聲請複丈。
- 經複丈者,不得再聲請複丈。
- 逾公告期間未經聲請複丈,或複丈結果無誤或經更正者,地政機關應即據以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
- 結論:
- 聲請複丈是有申訴空間,如果不服結果,得訴請法院裁判或以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處理。
- 若甲沒有去指界,等於放棄聲請複丈權利,也不得訴請訴願或法院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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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 全國法規資料庫
- 地籍重測之行政救濟及訴願行政訴訟管轄機關等相關審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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