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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甲、乙、丙三人分別共有一地(甲之應有部分為四分之三;乙與丙合計四分之一;下稱系爭地) 。甲依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於民國(下同)111 年 5 月 10 日出售系爭地予丁,並於同年月 11 日將出售系爭地之「土地標示、處分方式、價金分配、償付方法及期限」等通知乙與丙,並檢具相關文件向登記機關申請系爭地所有權買賣登記。按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甲應 「事先」 以書面通知乙與丙,則甲之旨揭通知有無牴觸該法定義務?理由為何?又若乙於接到通知後,對系爭地擬行使優先購買權 (丙則放棄),且於登記機關受理系爭地買賣登記審理中提出異議,並爭執系爭地買賣契約之有效性,則登記機關得否以土地登記規則第 57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私權爭執)為由而駁回系爭地買賣登記之申請?試按土地法等規定分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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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依土地法,說明如下:
個案情形
- 甲有 ¾ 地,乙和丙有 ¼ 地。
- 甲在 5/10 把地賣給丁,並未經乙和丙同意。
- 甲在 5/11 通知乙和丙,並向地政申請買賣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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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第 34-1 條規定
- 土地法第 34-1 條多數決要件,擇一即可:
- 共有人人數過半,並應有部分過半。
- 應有部分過 ⅔ 。
- 甲擁有 ¾ 地,所以無須其他共有人同意。
- 書面通知:
- 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時,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人;其不能以書面通知者,應公告之。
- 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
- 書面通知應以雙掛號之通知書或郵局存證信函,送達他共有人之戶籍地址。
- 通知內容:
- 土地或建物標示、處分、變更或設定方式、價金分配、償付方法及期限、受通知人與通知人之姓名、名稱、住所、事務所或營業所及其他事項。
- 甲並沒有事先通知乙和丙,因此,抵觸法定義務。
- 優先購買權:
- 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 他共有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 15 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他共有人以書面為優先購買與否之表示者,以該表示之通知達到同意處分之共有人時發生效力。
- 子題結論:
- 甲是通知乙和丙,同時申請買賣登記,但並沒有等 15 日,確定他共有人放棄優先購買權,再申請登記,因而抵觸法定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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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機關不得以私權爭執而駁回申請
-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57 條,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登記機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及法令依據,駁回登記之申請:
- 不屬受理登記機關管轄。
- 依法不應登記。
- 登記之權利人、義務人或其與申請登記之法律關係有關之權利關係人間有爭執。
- 逾期未補正或未照補正事項完全補正。
- 子題結論:
- 個案是沒有事先通知共有人,屬於依法不應登記,而非私權爭議而駁回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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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 全國法規資料庫
- 〈內政部〉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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