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規】111 年試題高考地政:時效取得地上權,應由法院實體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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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時效取得地上權之法律要件為何?甲占有已登記為乙所有之 A 地(一般土地), 於時效取得地上權要件具備後,乙對甲起訴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民法第 767 條),甲始向地政機關為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之申請,試問:法院就甲是否具備時效取得地上權要件部分,是否應為實體審理?

(歷屆試題可在考選部查詢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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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依民法,說明如下:

時效取得地上權法律要件

  1. 以所有的意思,取得其所有權。
  2. 和平、公然占有、繼續占有。
  3. 一定時間:
    • 善意占有:10 年。
    • 惡意占有:2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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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時效取得地上權檢附文件

  1. 時效取得所有權文件:
    • 土地登記申請書。
    • 登記清冊。
    • 登記原因證明文件:
      • 主觀:以行使地上權意思而占有之證明文件。
      • 客觀:
        • 占有土地四鄰證明。
        • 其他足資證明開始占有開始至申請登記時繼續占有事實之文件。
    • 申請人身分證明。
    • 其他由中央地政機關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 占有範圍位置圖。
  2. 公告期限:
    • 30 天,並同時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3. 發現異議時:土地所有權人在前項公告期間內,如有異議,依土地法第 59 條第二項規定處理。
    • 土地法第 59 條第 2 項,因前項異議而生土地權利爭執時,應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予以調處。
    • 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 15 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
    • 逾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果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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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由法院實體審理

  1. 乙對甲起訴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造成占有人占有時間中斷,甲這時才申請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
  2. 乙不服調處,接到調處通知後 15 日內,即可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
  3. 亦即,最後還是需要法院實體審查,並不是地政審核即可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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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1. 全國法規資料庫
  2. 〈公職王〉111 年普考地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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