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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甲所有之 A 地及乙所有之 B 地均位於丙市,並劃入區段徵收之範圍。該區段徵收案經內政部核准,甲、乙二人均無領取現金補償之意願,有意領回區段徵收開發後之可建築土地,且申請後經計算,A、 B 兩地的權利價值均未達當次辦理分配回土地的最小分配面積所需的權利價值,但 A 地加 B 地的權利價值,則達當次辦理分配回土地的最小分配面積所需的權利價值。試問:甲、乙兩人如欲領回土地,應如何提出申請?又兩人取得土地後可以獲得那些租稅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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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依土地徵收條例,說明如下:
得區段徵收理由
-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為區段徵收:
- 新設都市地區之全部或一部,實施開發建設者。
- 舊都市地區為公共安全、衛生、交通之需要或促進土地之合理使用實施更新者。
- 都市土地之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或工業區變更為住宅區、商業區者。
- 非都市土地實施開發建設者。
- 農村社區為加強公共設施、改善公共衛生之需要或配合農業發展之規劃實施更新者。
- 其他依法得為區段徵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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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區段徵收文件
- 應檢具以下文件,地方政府主管機關或內政部,邀集需用土地人及土地所有權人舉行公聽會後,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第 38 條)
- 區段徵收計畫書。
- 徵收土地圖冊。
- 土地使用計畫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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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案情形
- 區段徵收後,可領取現金補償或抵價地。
- 個案情形:
- 甲、乙均無領取現金補償,欲領取抵價地。
- 甲、乙的權利價值,均未達當次辦理分配回土地的最小分配面積。
- 甲、乙相加則可以達到最小分配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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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應在期限內提出合併申請
- 領回面積不足最小建築單位面積:
-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44 條第 2 項,規定期間內提出申請合併,未於規定期間內申請者,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規定期間屆滿之日起 30 日內,按原徵收地價補償費發給現金補償。
- 亦即,甲、乙於規定期間屆滿之日起 30 日內,提出「合併」申請。逾期,主管機關發給現金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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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合併後稅賦優惠
- 土地增值稅減徵 40%:
- 依土地稅法第 39-1 條第 3 項後段,領回抵價地後第一次移轉時,應以原土地所有權人實際領回抵價地之地價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準用第 1 項規定。
- 第一次移轉時,其土地增值稅減徵 40%。
- 依土地稅法第 39-1 條第 3 項後段,領回抵價地後第一次移轉時,應以原土地所有權人實際領回抵價地之地價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準用第 1 項規定。
- 地價稅減半徵收 2 年:
- 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17 條:
- 辦理期間致無法耕作或不能為原來之使用而無收益:免徵地價稅。
- 完成後:自完成之日起其地價稅減半徵收 2 年。
- 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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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 全國法規資料庫
- 〈公職王〉115 年高考地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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