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規】115 年試題高考地政:乙契約未載明甲乙租賃時間罰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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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甲有位於丁市都市計畫第二種住宅區之 A 屋,因該屋目前閒置,欲將 A 屋出租,遂接洽專職承租他人出租供居住使用之建築物,並轉租及經營此類建築物管理業務之乙公司。乙公司知有 A 屋之物件,在未簽訂書面契約前即刊登 A 屋出租廣告並接受消費者諮詢。其後,甲與乙公司簽訂契約後,乙公司將 A 屋出租予有居住需求的丙,乙與丙簽約時,契約書未記載甲、乙租賃契約的租賃期間。其後,丁市主管機關於查察時獲知上述事實。試問:丁市主管機關應如何處理?

(歷屆試題可在考選部查詢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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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說明如下: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立法目的

  1. 維護人民居住權。
  2. 健全租賃住宅市場。
  3. 保障租賃當事人權益。
  4. 發展租賃住宅服務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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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未經簽約便刊登廣告的罰緩

  1.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 28 條,代管業應與委託人簽訂委託管理租賃住宅契約書後,始得執行租賃住宅管理業務。
  2.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 29 條,包租業應經出租人同意轉租其租賃住宅並與其簽訂租賃契約書後,始得刊登廣告及執行業務。
  3.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 37 條第 1 項第 6 款,租賃住宅服務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以 1-5 萬元罰鍰,並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
    • 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並簽訂租賃契約書即刊登廣告或執行業務。
  4. 個案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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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契約未載明甲乙租賃時間罰緩

  1.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 38 條第 1 項第 2 款,租賃住宅服務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以 6 千-3 萬罰鍰,並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
    • 違反第 29 條第 2 項規定,與次承租人簽訂租賃契約書時未提供住宅租賃標的現況確認書,或出租人同意轉租之文件,或未於租賃契約書載明其與出租人之住宅租賃標的範圍、租賃期間及得提前終止租賃契約之事由。
  2. 個案情形:
    • 甲與乙公司簽契約後。
    • 乙公司將 A 屋出租給丙,契約書未記載甲、乙租賃契約的租賃期間。
    • 因此,主管機關得以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 38 條,處以 6 千-3 萬罰鍰,並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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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1. 全國法規資料庫
  2. 〈公職王〉115 年高考地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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