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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甲於 114 年 3 月 1 日前往乙建設公司所興建之某社區參觀,甲看中該社區 A 棟 13 樓 3 號之 B 屋一間,經與乙之銷售人員討價還價結果,雙方以價格新臺幣 3,000 萬元成交,惟並未當面寫下書面契約。試問:
- 雙方之買賣契約是否有效成立?如乙欲將 B 屋之所有權移轉給甲,是否應以書面為之?
- 倘移轉所有權行為未以書面為之,其效力為何?得否補正?
(歷屆試題可在考選部查詢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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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依民法,說明如下:
買賣契約(諾成契約)是有效的
- 依民法第 153 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 亦即,民法是以「諾成契約」為原則。
- 甲乙即使沒有書面契約,這個買賣契約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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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將 B 屋轉移給甲,是需要書面契約
- 依民法第 758 條,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 前項行為,應以書面為之。
- 地政事務所買賣移轉登記應備文件:
- 土地登記申請書。
- 登記原因證明文件:
- 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
- 土地、建物所有權狀。
- 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 其他由中央地政機關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 亦即,甲乙買賣可不須私契,可是移轉登記時,地政事務所一定要書面的「買賣移轉契約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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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轉所有權行為未以書面:效力無效
- 依民法第 73 條,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 亦即,移轉所有權沒依民法第 758 條,進行書面登記時,在法律上是無效的。
- 因此,這是屬於「自始無效」,也不能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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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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