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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乙於甲之 A 地上,營造未辦保存登記之 B 屋(違章建築)一棟,試問:
- 乙於和平、公然、繼續占有 A 地 20 年後,可否主張時效取得地上權?
- 如乙將 B 屋之事實上處分權移轉於丙後,若甲欲依物上請求權請求返還 A 地,其相對人為何?
- 如丁於和平、公然、繼續占有 B 屋 20 年後,可否主張時效取得 B 屋之所有權?
(歷屆試題可在考選部查詢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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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乙可主張時效取得地上權
- 違章建築定義:沒有取得主管機關的審查許可,就擅自興建、使用的建築物。
- B 屋未辦保存登記,所以是違章建築。
- 主張時效取得地上權要件:
- 依民法第 769 條,以所有之意思,20 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 釋字第 291 條解釋:
- 主張時效取得地上權立法目的:
- 促使原權利人善盡積極利用其財產之社會責任。
- 尊重長期占有之既成秩序。
- 增進公共利益而設。
- 地上權之登記與建築物之登記,屬於兩回事。
- 主張時效取得地上權立法目的:
- 因此,依釋字第 291 號解釋:乙已和平、公然、繼續占有 A 地 20 年後,當然可以主張效取得地上權,無論是不是合法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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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將 B 屋之事實上處分權移轉於丙後,甲應向丙請求返還 A 地
- B 屋未辦理保存登記(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所以不能所有權移轉。
- 實務上,為了解決違建所有權無法移轉的問題,創造出了「事實上處分權」的概念。
- 事實上處分權:
- 具有對特定不動產的支配權能、處分權能。
- 例如:對標的物為占有、自由使用收益或為事實行為等。
- 因此,乙將 B 屋之事實上處分權移轉於丙後,丙是享有占有、收益權利,甲應向丙請求返還 A 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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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占有 B 屋 20 年後,不可主張時效取得 B 屋之所有權
- 依民法第 769 條,B 屋沒有保存登記,亦即沒有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所以不能主張時效取得 B 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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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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