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稅法】106 年試題代書(地政士):房屋稅徵收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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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試依房屋稅條例之規定,詳述房屋的定義、房屋稅課徵的對象,以及納稅義務人與代繳人為何?

(歷屆試題可在考選部查詢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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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依房屋稅條例,說明如下:

房屋定義

  1. 房屋:固定於土地上之建築物,供營業、工作或住宅用者。
  2. 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附屬於應徵房屋稅房屋之其他建築物,因而增加該房屋之使用價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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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徵收對象

  1. 附著土地的各種房屋。
  2. 增加使用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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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納稅義務人

  1. 房屋稅:
    • 房屋所有人。
  2. 設定地上權之使用權房屋:
    • 使用權人。
  3. 設有典權:
    • 典權人。
  4. 共有房屋:
    • 共有人徵收之,由共有人推定一人繳納。
    • 其不為推定者,由現住人或使用人代繳。
  5. 所有人、使用權人或典權人住址不明,或非居住房屋所在地:
    • 管理人或現住人繳納。
  6. 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且所有人不明之房屋:
    • 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
    • 無使用執照:建造執照所載起造人。
    • 無建造執照:現住人或管理人。
  7. 房屋為信託財產:
    • 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房屋稅之納稅義務人。
    • 受託人為 2 人以上者,準用第一項有關共有房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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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代繳人

  1. 出租:
    • 承租人負責代繳,抵扣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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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1.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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