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稅法】106 年試題代書(地政士):免徵土地增值稅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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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試依土地稅法相關規定,詳述土地移轉時,關於免徵土地增值稅的情形為何?又以土地為信託財產時,在何種情形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歷屆試題可在考選部查詢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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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依土地稅法,說明如下:

徵收土地增值稅原因

  1. 憲法第 143 條,中華民國領土內之土地屬於國民全體。人民依法取得土地所有權,應受法律保障與限制。私有土地應照價納稅,政府並得照價收買。土地價值非因施以勞力資本而增加,由國家徵收土地增值稅,供全民共享。
  2. 土地稅法第 28 條,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應按其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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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徵土地增值稅情形

  1. 繼承。
  2. 出售公有。
  3. 贈與公有或受贈公有。
  4. 私人捐贈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或依法設立私立學校使用之土地。
  5. 被徵收土地。
  6. 都市土地&非都市土地未被徵收的公設保留地。
  7. 區段徵收:
    • 領取現金補償。
    • 不足建築最小面積,最後領取現金補償。
    • 區段徵收領回抵價地。
  8. 共有土地分割(土地價值分割前後相同)。
  9. 土地合併(土地價值合併前後相同)。
  10. 都更:
    • 實施權利變換應分配之土地未達最小分配面積單元,而改領現金者。
    • 實施權利變換,以土地及建築物抵付權利變換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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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為信託財產,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情形

  1. 因信託行為成立,委託人與受託人間。
  2. 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變更時,原受託人與新受託人間。
  3. 信託契約明定信託財產之受益人為委託人者,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與受益人間。
  4. 因遺囑成立之信託,於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與受益人間。
  5. 因信託行為不成立、無效、解除或撤銷,委託人與受託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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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1.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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