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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受益費立法目的
- 各級政府興辦公共工程,由直接受益者分擔費用,符合公平之原則。
- 推行都市建設。(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 2 條)
- 提高土地使用。
- 便利交通。
- 防止天然災害。
工程受益費徵收對象
- 直接受益之公私有土地及其改良物:徵收工程受益費。(第 2 條)
- 最高不得超過該項工程實際所需費用 80%。
- 工程受益費:徵足原定數額為限。(第 5 條)
- 徵收對象:(第 8 條)
- 土地所有權人徵收之。
- 設有典權:典權人。
- 放領公地:承領人。所
- 有權人或典權人未自行使用之不動產,經催徵而不繳納者,得責由承租人或使用人扣繳或墊繳之。
- 無直接受益之土地:使用該項工程設施之車輛、船舶。
- 車輛、船舶徵收:全額徵收。
- 但有繼續維持保養、改善必要者,經各該級民意機關決議,並完成收支預算程序後,得徵收之。
- 水庫、堤防、疏濬水道等工程之徵收最低限額:各級政府視實際情形定之。
- 工程受益費之徵收標準,按土地受益之程度或車輛、船舶之等級,擬定徵收費率。
工程受益費由誰辦理
- 除左列各款外,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第 4 條)
- 規模龐大,非直轄市或縣(市)財力、人力、物力所能舉辦者,得由中央辦理。
- 跨越二縣(市)以上行政區域之工程,由各該縣(市)政府共同辦理。
- 跨越直轄市與縣(市)行政區域之工程,得由中央統籌辦理,或由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共同辦理。
工程受益費用
- 工程興建費。(第 3 條)
- 工程用地之徵購費及公地地價。
- 公地地價:以各該公地管理機關抵繳同一工程所應繳納之工程受益費數額為限。
- 地上物拆遷補償費。
- 工程管理費。
- 借款之利息負擔。
徵收工程受益費應備文件及程序
- 徵收計畫書:
- 各級地方政府徵收工程受益費,應擬具徵收計畫書,包括工程計畫、經費預算、受益範圍及徵收費率等。(第 5 條)
- 送經各該級民意機關決議後,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 如是長期辦理之工程,應先將分期、分年之工程計畫,依照上開規定,先行送經民意機關決議,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備後,據以編列年度預算或特別預算辦理。
- 中央舉辦之工程,應由主辦工程機關循收支預算程序辦理。
- 審預算:
- 各級地方民意機關對於工程受益費徵收計畫書,應連同該工程經費收支預算一併審定。
- 如工程受益費徵收案予以延擱或否決,該工程經費收支預算應併同延緩或註銷。
公告工程受益費
- 主辦工程機關應於開工前 30 日內公告。(第 6 條)
- 公告內容:
- 工程名稱、施工範圍、經費預算、工程受益費徵收標準及數額暨受益範圍內之土地地段、地號繪圖公告 30 日。
- 公告:30 日。
- 書面通知受益人:
- 公告後 3 個月內,將受益土地之面積、負擔之單價暨該筆土地負擔工程受益費數額,連同該項工程受益費簡要說明,依第 8 條第 2 項規定以書面通知各受益人。
- 移轉特殊情形:
- 除因繼承者外,應由買受人出具承諾書,願依照規定繳納未到期之工程受益費,或先將工程受益費全部繳清,始得辦理移轉登記。
- 查封拍賣者亦同。
工程受益費開徵
- 土地及其改良物:該工程開工之日起,至完工後 1 年內開徵。
- 車輛、船舶:開徵前 30 日將工程名稱、施工範圍、經費預算、工程受益費徵收標準及數額公告之。
- 各級政府如因財政困難,無力墊付工程費用者,得於完成第 5 條第 1 項所規定之程序後,先行開徵,或以應徵之工程受益費為擔保,向金融機構借款辦理。
免徵工程受益費
- 左列各款之土地及其改良物、車輛、船舶,免徵工程受益費。(第 14 條)
- 非營業性或依都市計劃法規定保留之公共設施用地及其改良物。
- 駐軍兵營、要塞、軍用機場、軍用基地及其改良物。
- 軍用港口、碼頭、船舶、戰備及訓練車輛。
工程受益費滯納金
- 屆滿次日,逾 3 日:加徵 1%。(第 15 條)
- 逾期超過 1 個月:不繳納,加徵 10%,並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