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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按平均地權條例之規定,出租耕地徵收時須以所有人之徵收價定額補償承租人,其內容為何?如此規範是否有違憲法保障財產權之意旨?請申論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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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依平均地權條例,說明如下:
平均地權條例第 11 條
- 依法徵收或照價收買之土地為出租耕地時:
- 由政府補償承租人為改良土地所支付之費用,及尚未收穫之農作改良物。
- 由地主所得之補償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後餘額之 ⅓ ,補償耕地承租人。
- 補償承租人之地價,應由主管機關於發放補償或依法提存時,代為扣交。
- 公有出租耕地依法撥用時,準用前二項之規定,補償承租人。
- 有償撥用:原管理機關負擔。
- 無償撥用:需地機關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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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應予保障財產權,所以被徵收要給補償
- 依憲法第 15 條,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
-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國家因公益需要,興辦下列各款事業,得徵收私有土地。
- 對被徵收財產之權利人而言,是為了公共利益所受之特別犧牲,國家應給予合理之補償,且補償與損失必須相當。
- 國家依法徵收土地時,對該土地之所有權人及該土地之其他財產權人均應予以合理補償,惟其補償方式,立法機關有一定之自由形成空間。
- 耕地因徵收而消滅時,亦應予補償。
- 結論:
- 為了公共利益的特別犧牲,被徵收時,應給予合理補償,且補償與損失必須相當。
- 給予合理補償,也是保障財產權的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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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 全國法規資料庫
- 〈憲法法庭〉釋字第 579 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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