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規】106 年試題代書(地政士):甲擅自以地政士為業,可被處以 5-25 萬罰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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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某甲未領有任何證照,卻多次代理他人申辦買賣登記案件,於 106 年 1 月 2 日向地政事務所乙辦理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案件,2 個月後,經乙辦理實地抽查,發現某甲涉實際資訊申報不實,經陳報該管直轄市政府,則某甲將遭到如何裁處?試依地政士法規定述明之。  

(歷屆試題可在考選部查詢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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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依地政士法,說明如下:

地政士法立法目的

  1. 維護不動產交易安全,保障人民財產權益,建立地政士制度。
  2. 地政士須精通專業法令及實務,依法誠信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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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擅自以地政士為業,可被處以 5-25 萬罰緩

  1. 地政士法第 49 條,擅自以地政士為業,以下行為處 5–25 萬罰緩:
    • 未依法取得地政士證書。
    • 地政士證書撤銷。
    • 地政士證書廢止。
  2. 結論:
    • 甲無任何證照,卻多次代理他人申辦買賣登記案件,擅自以地政士為業。
    • 甲以涉嫌不實申辦,被地政事務所發現,陳報該管直轄市政府。
    • 因此,甲可被處以 5-25 萬罰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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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1.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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