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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者,土地增值稅享有特別稅率,但適用該特別稅率時,有面積及次數限制。試問,土地所有權人申報之自用住宅用地面積超過面積限制時,依何順序計算至規定之面積限制為止?又,在那些情形之下,土地所有權人再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時,適用增值稅特別稅率不受一次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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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依土地稅法,說明如下:
土地增值稅立法目的
- 依憲法第 143 條,中華民國領土內之土地屬於國民全體。人民依法取得土地所有權,應受法律保障與限制。私有土地應照價納稅,政府並得照價收買。
- 土地價值非因施以勞力資本而增加,由國家徵收土地增值稅,供全民共享。
- 依土地稅法第 28 條,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應按其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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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住宅土地增值稅特殊稅率 10% 要件
- 與地價稅一樣,如果是符合自用住宅要件,也享有特殊稅率,土地增值稅是土地漲價總數額的 10% 計算。
- 自用住宅要件:
- 設戶籍:
- 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
- 建物產權:
- 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
- 面積:
- 都市土地 <3 公畝。
- 非都市土地 <7 公畝。
- 超過面積,以一般稅率計算。
- 非自住:
- 出售前 1 年內,不得營業或出租。
- 價值:
- 自用住宅評定現值不及所占基地公告土地現值 10%,不適用之。但自用住宅建築工程完成滿 1 年以上者,不在此限。
- 次數:
- 每人一生一次特殊稅率。
- 設戶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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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面積,順序計算至規定之面積限制
- 有選定:
- 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 44 條,應依土地所有權人擇定之適用順序計算至該規定之面積限制為止。
- 無選定:
- 各筆土地依本法第 33 條規定計算之土地增值稅額,由高至低之適用順序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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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一次後,變一生一屋
- 土地所有權人適用前項規定後,再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受前項一次之限制:
- 面積減半:
- 都市土地 <1.5 公畝。
- 非都市土地 <3.5 公畝。
- 限一屋:
- 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
- 持有時間:
- 出售前持有該土地 6 年以上。
- 設戶籍:
- 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 6 年。
- 非自住:
- 出售前 5 年內,不得營業或出租。
- 面積減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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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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