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概要與信託法概要】105 年試題代書(地政士):甲可依民法第 364 條,主張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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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甲向乙賣場購買某品牌之全新的除濕機,嗣後發現該除濕機之部分零件原即有瑕疵,可能導致失火燃燒。問:甲得向乙主張何種權利? 

(歷屆試題可在考選部查詢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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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依民法,說明如下:

個案情形

  1. 甲在乙賣場買除濕機。
    • 乙是出賣人,甲是買受人。
    • 是債權契約。
  2. 立刻發現部分零件有瑕疵,可能會導致失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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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可依民法第 256 條,主張解除契約

  1. 依民法第 226 條,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
    • 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2.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一部不能:
    • 債權人無利益:
      • 債權人得拒絕該部之給付,請求全部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3. 依民法第 256 條,債權人於有第 226 條之情形時,得解除其契約。
  4. 綜上,甲可主張:
    • 有瑕疵的除濕機是給付不能或給付一部不能的情形。
    • 賠償損害或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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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可依民法第 227 條,主張損害賠償

  1. 依民法第 227 條,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
    • 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2. 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
    • 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
  3. 綜上,甲可主張:
    • 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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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可依民法第 359 條,主張減少價金

  1. 依民法第 354 條,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 373 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
    • 品質。
    • 價值。
    • 通常效用。
    • 契約預定效用。
    • 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
  2. 亦即,出賣人乙在貨物交給買受人甲時,除濕機必須保證品質、價值、通常效用、契約預定效用。
  3. 依民法第 359 條,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 5 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主張:
    • 解除契約。
    • 或請求減少其價金。
    • 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4. 依民法第 360 條,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亦同。
    • 亦即,甲可除濕機缺少品質,得依民法第 360 條,減少價金或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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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可依民法第 364 條,主張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

  1. 依民法第 364 條,買賣之物,僅指定種類者,如其物有瑕疵,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即時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
    • 出賣人就前項另行交付之物,仍負擔保責任。
    • 亦即,甲可依民法第 364 條主張,乙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除濕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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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1. 全國法規資料庫
  2. 〈強登金榜寶典〉地政士歷屆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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