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概要與信託法概要】105 年試題代書(地政士):信託歸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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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同一信託之受託人若有數人時,該信託財產之權利歸屬如何?該信託事務之處理應如何進行?若因處理信託事務負擔債務者,該多數受託人是否應個別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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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依信託法,說明如下:

信託意義

  1. 信託:
    • 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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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歸屬規定

  1. 公同共有:
    • 依信託法第 28 條,同一信託之受託人有數人時,信託財產為其公同共有。
  2. 公同共有處理原則:
    • 信託事務之處理除經常事務、保存行為或信託行為另有訂定外,由全體受託人共同為之。
    • 受託人意思不一致:
      • 應得受益人全體之同意。
    • 受益人意思不一致:
      • 得聲請法院裁定之。
    • 受託人有數人者,對其中一人所為之意思表示,對全體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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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擔債務規定

  1. 負連帶清償責任:
    • 依信託法第 29 條,受託人有數人者,對受益人因信託行為負擔之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
    • 其因處理信託事務負擔債務者,亦同。
    • 限信託財產為限:
      • 依信託法第 30 條,受託人因信託行為對受益人所負擔之債務,僅於信託財產限度內負履行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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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1.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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