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圖人:黃昭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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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因為長期關注法律白話文運動的法客電台系列〈政治歸政治〉的 podcast 節目,意外發現憲法還蠻有趣的,有時候代書考試會考到釋字,因為 2022 年憲法訴訟法上路,因此釋字只到 813 號,之後就是判決,所以想來看看憲法法庭的審判結果,因為這會影響之後的立法。
今年(2024)釋憲爭議比較大的是,死刑案及國會擴權案,但跟代書比較相關的是,113年憲判字第11號【擬制遺產課稅案】,也就是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5 條第 1 項第 1 款是違憲的,立法機關應於本判決公告之日起 2 年內,依本判決意旨檢討修正相關規定,於修法完成前,相關機關應依本判決意旨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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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5 條第 1 項第 1 款是什麼?
被繼承人死亡前 2 年內贈與下列個人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依本法規定徵稅:
- 被繼承人之配偶。
也就是被繼承人在死亡前 2 年,贈與配偶的財產,要併入遺產總額。
那就衍伸另一個問題: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7-1 條,所定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自遺產總額扣除之規定,第 15 條第 1 項跟第 17-1 條互相打架了。因此,不符憲法第 7 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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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甲是被繼承人,甲在 105 年 6 月將其名下所有某公司之股票贈與給配偶,於同年 7 月18日申報,並經核定免徵贈與稅。於 106 年 12 月 3 日死亡,其配偶及其 3 名婚生子女均拋棄繼承,原告(乙)成為為唯一繼承人,乙是甲的未成年非婚生子女。
- 甲死亡時之股票淨值:308,682,069 元。
- 遺產總額:346,124,368 元。
- 遺產淨額:324,351,907 元。
- 乙應納稅額:57,354,847 元。
最後已超出乙因繼承所得之財產,因此,我不服的結果,乙提出行政訴訟。
第二個個案,被繼承人(丙)於 105 年 5 月 3 日將土地贈與其配偶(丁)後,於同年月 14 日死亡。
- 土地價值:130,198,990 元。
- 遺產總額:222,721,630 元。
- 遺產淨額:146,237,326 元。
- 應納稅額:14,623,732 元。
丁和兒子(戊)也不服,提出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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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覺得違憲的理由
- 未依稅捐負擔能力課稅而形成的差別待遇,應與正當公益目的,達成合理關聯:課徵之對象,原則上亦應以立法機關據以課稅之經濟利益所歸屬之主體為限。
- 租稅之課徵,使繼承權之經濟價值嚴重減損,即是侵害人民受憲法第 15 條保障之財產權:不得掏空繼承權之本旨,使遺產繼承喪失意義。因租稅課徵而使繼承人之繼承權經濟價值嚴重減損,即屬絞殺性租稅,而與比例原則有違,侵害人民財產權。
設立遺產稅目的,寓有促進社會財富重分配之目的,自最初遺產稅法制定以來迭經修正,均係為貫徹遺產稅促進租稅負擔公平分配之社會目的。
期間歷經民國 35 年,5 年之前贈與視為遺產,變成 62 年改成 3 年,88 年變成 2 年。現在又有贈與稅的徵收,已經大大減少生前分析財產減少遺產稅之課徵,填補課稅之漏洞以促進租稅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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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修法前 財政部要做的事
- 受贈人是配偶:重新計算遺產的財產占遺產總額。因受贈財產所增加之稅額,就該部分稅額,僅得向配偶發單課徵。
- 配偶如果拋棄繼承或喪失繼承權:視為遺產之贈與,所增加之遺產稅負,不得以繼承人為該部分遺產稅負之納稅義務人,亦不得以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之財產為執行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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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 全國法規資料庫
- 113年憲判字第11號【擬制遺產課稅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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