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實用篇】土地法第 34-1 條 如何辦理提存?

製圖人:黃昭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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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暨〈土地法第 34-1 條優先購買權人存證信函如何寫?〉之後,如何他共有人不表示要優先購買之後如何處理,依土地法第 34-1 條第 3 項,提出他共有人已為受領或為其提存之證明。

因此,這篇來講如何辦理提存。提存是將要給付或擔保的物品或金錢,暫時存放在法院提存所保管。

債務人想要還債,但債權人拒收,或是根本不知道債權人是誰,為了讓債務人可以順利清償,讓債務人可以向法院提存所提出要清償的物品或錢,由法院保管,等債權人來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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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第 34-1 條提存法院

向受取權人住所地之管轄法院辦理清償提存。
 

未同意處分之土地共有人已死亡時,應以其全體繼承人為受取權人,辦成一件。其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如各繼承人住所不在同一法院管轄區域者,得由其中任一住所地法院提存所辦理之。

有匯款、開票、現金方式,記得看每個法院的匯款帳戶、開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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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第 34-1 條提存文件

  1. 提存書 2 份。
  2. 提存通知書 2 份。
  3. 最新土地、建物謄本或影本。
  4. 通知優先承買及受領價金之存證信函、回執影本或新聞紙 1 份。
  5. 受取權人戶籍謄本或影本(審查法院有無管轄權),如無法提出,受取權人之地址欄內住址需為本院轄區地址。
  6. 他共有人死亡而以其全體繼承人為受取權人時,應於提存書及提存通知書之受取權人欄位,表明「○○○之全體繼承人」為意旨。
  7. 全體提存人身分證或戶籍謄本影本、代理人身分證影本,如無法提出,應確實填載於提存書之提存人及代理人相關欄位。
  8. 委任狀或國外之授權書。
  9. 提存款(現金、匯款或開立視同現金之票據,詳後附註事項)(如有扣除提存費、土地增值稅等費用,應另附具價金提存計算書)。
  10. 提存費(提存金額 1 萬元以下者,徵收 100 元;逾 1 萬元至 10 萬元者,徵收 500 元;逾 10 萬元者,徵收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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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書

提存書可以在這裡下載

受取權人資訊

填寫「姓名、身分證字號」、「地址、電話」、「提存原因」。

提存金錢資訊

填寫「金額」、「清償提存」、「證明文件」。

提存資訊

填寫「提存所名稱」、「聲請提存日期」、「提存人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電話」。

申請日期

填寫「申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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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通知書

通知書可以在這裡下載

受取權人資訊

填寫「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電話」、「提存原因」。

提存物資訊

填寫「金額」、「清償提存標的」、「證明文件」。

提存資訊

填寫「提存所」、「提存日期」、「提存人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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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1. 全國法規資料庫
  2. 〈法律百科〉提存
  3. 〈台灣新北地方法院〉提存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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