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書101】林姿妙縣長因圖利他人 一審被判 12.5 年

圖片來源:內政部:依法停止林姿妙職務 無關政治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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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上禮拜林姿妙縣長圖利被宜蘭縣地院判一審判 12.5 年,因這是跟代書有關的是,農地農用證明書、免徵土地增值稅,所以一起來看看。

以下只是跟代書有關的罪行部分,其他部分可以去看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矚訴字第2號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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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核發 1558 地號土地之農地農用證明書以圖利私人

1558 地號土地因違法堆置土石方,被政府裁罰後,未於期限內改善而遭列管,於移轉所有權時,應課徵土地增值稅。但因地主將其配偶名下該土地之所有權移轉,地主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以作為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證明。

後來,林姿妙指示本件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一事,因此最後地主免徵土地增值稅 112 萬 6,803 元的不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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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使 1558 地號土地之交易繼續維持免徵土地徵值稅以圖利私人

1558 地號土地前因違法填置土石,且經宜蘭縣政府裁罰列管及命應於期限內改善而未改善,因認羅東鎮公所前所核發之農地農用證明有疑,經宜蘭縣政府財政稅務局羅東分局土地增值稅稽徵業務承辦人發現後,函請宜蘭縣羅東鎮公所、宜蘭縣政府釐清,以審核是否需追徵土地增值稅。

地主為求維持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利益,透過林姿妙協助,而共同商討如何解套使地主續予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最後決議以「請地主提供不實土方流向證明,以虛偽證明 1558 地號土地上所填置之土石已在所定改善期限內運出,再由農業處虛偽認定 1558 地號土地已於期限內改善完成,復由建設處虛偽認定 1558 地號土地因回復農用而解除列管,最後由財政稅務局維持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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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延長坐落 98 地號土地上臨時性建築物之使用期限以圖利他人

98 地號土地經核准搭建臨時性建築物供林姿妙作為宜蘭縣縣長選舉之競選總部使用,選舉完畢後已無持續使用前開臨時性建築物作為競選總部之必要,後來提出延後拆除之申請。

宜蘭縣政府建設處建築管理科科長明知前開臨時性建築物已無實際使用,且已逾申請延長使用之期限,應駁回該申請,竟指示承辦人違法核准延長使用期限,並於各次核准期限到期後,再接續違法核准延長使用期限至,使前開臨時性建築物之所有人或使用人保有前開臨時性建築物繼續使用收益之不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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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1. 全國法規資料庫
  2. 〈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矚訴字第2號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判決說明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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