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書101】建築管理(建管)是什麼開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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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在地政收取登記費或是測量費時,經常會用建築管理時間作為一個分界點,當作收費標準,因此,想來看看建築管理日的概括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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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管理時間

建築法開始納管的那一天,便是「實施建築管理日(時點)」。隨著建築管理日益受重視,而民國 60 年(1971)大修建築法,將所有建築物納入管理體系,在此之前只規範公有建築物,因此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均視為已實施,沒有特定時間點。

私人建築管理為避免衝擊,採分區分段、逐步宣告實施建築管理。

實施建管起始日為以下時間點,一塊土地同時適用多個時點時,以最早的時間點為準:

  1. 隨「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立法進程:62 年時地目等則田 1 至 12 者首批納管、65 年時地目等則田 13 至 26 者第二批納管(土地在 62 年 12 月 24 日時為田 1~12 者於同年月實施建管,土地在 65 年 1 月 1 日時為田 13~26 者於同年月實施建管)。現在的都市土地,過去也可能是非都市土地,所以晚於 65 年實施的都市計畫也要檢查地目等則。
  2. 非都市土地且非田地目者(畑旱建原雜養……),遲至區域計畫使用地編定公告日起實施建築管理(如下)。
區域計畫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公告日期
南區屏東縣 64 年 10 月 6 日高雄、台南市 65 年 6 月 1 日
中區台中市、彰化、南投縣 69 年 6 月 1 日
北區桃園、新北市、基隆市 70 年 2 月 15 日
中區苗栗縣 73 年 3 月 31 日雲林縣 73 年 11 月 20 日
北部新竹縣市、宜蘭縣 73 年 10 月 15 日
東部花蓮縣、台東縣 74 年 11 月 16 日 
南部澎湖縣 75 年 2 月 25 日嘉義縣 75 年 11 月 1 日
  1. 都市土地,依據都市計畫公布實施日起全區納入建築管理。
  2. 特定交流道地區 65 年 6 月 21 日為起始日。特定早期農地重劃區 63 年 5 月 28 日為起始日。特定鄉鎮 62 年 12 月 24 日為起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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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1. 全國法規資料庫
  2. 〈田中鎮公所〉研討_01_分辨實施建築管理時間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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