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圖人:黃昭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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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管生前契約
依殯葬管理條例第 2 條第 16 款規定,生前殯葬服務契約(或簡稱生前契約),指當事人約定於一方或其約定之人死亡後,由他方提供殯葬服務之契約。
並在第 50 條第 2 項亦規定,與消費者簽訂生前殯葬服務契約之公司,須具一定規模;其應備具一定規模之證明、生前殯葬服務定型化契約及與信託業簽訂之信託契約副本,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與消費者簽訂生前殯葬服務契約。
生前契約,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定型化契約範本及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一定規模,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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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前契約必知的事
- 合法生前契約業者必須具備「一定規模」。
- 業者應將 75% 的預收費用交付信託。
- 注意 5 天的契約審閱期。
- 契約應以書面明訂總價與付款方式。
- 熟讀契約的服務項目、規格與實施程序。
- 廣告與文宣是契約內容的一部分。
- 簽約日 14 天內可無條件解約。
- 定期檢視與調整契約內容。
- 非投資型產品,不宜以投資心態購買。
- 民國 92 年 6 月 30 日前簽訂之生前契約,不受殯葬管理條例之規範,業者無須依法將 75 %的預收費用交付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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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前契約合格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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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 全國法規資料庫
- 〈台南民政局〉你可能不知道的「生前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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