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書101】剛交屋買方發現漏水 修繕費用要賣方出

製圖人:黃昭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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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在〈不動產買賣契約(私契):成屋篇〉的範例契約時,有提到瑕疵擔保責任,但在交屋時,賣方擔保本買賣標的物權利清楚,並無一物數賣、被他人占用或占用他人土地等情事,如有出租或出借、設定他項權利或債務糾紛等情事,賣方應予告知,並於完稅款交付日前負責理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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瑕疵負擔擔保責任只到「危險移轉」時

民法第 354 條,賣方必須付瑕疵擔保責任:

  1. 價值滅失或減少:房屋價值減少,導致在市場上的實際交換價值比契約約定的還低。
  2. 通常效用滅失或減少:房屋缺乏應該有的功效,如壁癌、漏水、坪數不足等。
  3. 契約預定效用滅失或減少:房屋欠缺買賣契約訂定之效用,如建材有瑕疵。
  4. 不具有所保證的品質:房屋欠缺買賣契約訂定時所保證之品質。

除此之外,契約成立前買方需不知道房屋有瑕疵,且賣方負擔的擔保責任只持續到「危險移轉」時,也就是房屋「交付」時,才可構成所謂的瑕疵擔保要件。

在一場買賣交易中,除了賣方須負擔瑕疵擔保義務,買方也有「檢查通知義務」需負擔。

在點交時,買方須依照驗屋程序,若發現有應由賣方負擔保責任之瑕疵,則應立即通知賣方 。

 如果有無法及時發現的瑕疵,日後發現也應立即通知賣方,否則會視為承認其房屋無瑕疵,而無法對賣方主張瑕疵擔保責任。

因此,買方在買房後發現瑕疵,第一件事就是馬上告知賣方,往後才可以主張減少價金、解除契約、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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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之瑕疵 6 個月內必須通知對方

民法第 365 條,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第 356 條規定為通知後 6 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 5 年而消滅。

簡單來說,買方通知賣方 6 個月內必須提出訴訟,並可在交屋 5 年內主張瑕疵擔保權利。

以去年(2024)的不動產經紀人民法概要考到買賣契約瑕疵給付,買方通知賣方有漏水情形,雖然賣方交屋前説已修復,並保證房屋並無任何間隙裂痕情形,水、電管線亦均已更新,但是買方告訴賣方盡到義務,之後才能主張瑕疵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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瑕疵給付

民法第 227 條,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

等於是一方沒有按照契約,達到目的履行債務,包括:

  1. 給付遲延:買方發現房子的瑕疵,可以主張賣方要把瑕疵修好,才付尾款。
  2. 給付不能:
    • 客觀:賣方說在賣火星的房子。
    • 主觀:買賣雙方約定交屋日期,賣方卻早一步移轉給第三方。
  3. 給付不完全:若是已經交屋,但房子有瑕疵。
    • 瑕疵給付:賣方要把瑕疵修補完成。
    • 加害給付:若是房子有瑕疵,後來造成買方意外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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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1. 全國法規資料庫
  2. 〈法律百科〉瑕疵給付
  3. 〈法律百科〉不完全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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