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書101】地籍重測最後一哩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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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今天要講地籍重測主題,除了 2013 年代書考試有考過〈什麼是指界?〉及〈新版複丈費如何算?〉,也是去年有人寄信給我講地籍重測,但我本身並沒有遇到地籍重測的問題,所以只能講個概念。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184 條,已辦地籍測量之地區,因地籍原圖破損、滅失、比例尺變更或其他重大原因,得重新實施地籍測量(地籍重測)。

2023 年到 2030 年的地籍重測,都是地籍圖破損、地籍誤謬較為嚴重等,要辦理重測地區,其實重測已經 50 年,礙於經費不足,本來是 2022 年要完成的計畫,現在再延期。

畢竟一開始都是日治時代的圖,現在有土地使用分區、地價管理、圖資整合系統、建築管理資訊查詢,之後要導入 3D 國家底圖空間資料,當然現在更精進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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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來了 界址變化

921 集集大地震時,土地會有擠壓、隆起、撕裂、扭曲,導致地形、地貌錯動,地物受損,界址相對位置產生變化,導致當時地政人力吃緊。

不過現在有了 GPS 全球衛星定位測量儀、全測站電子測距經緯儀及技術辦理地籍圖重測,重新測製地籍圖,計算面積,使每宗土地的位置、形狀、地號、面積,與地籍圖、登記簿內容一致。

像是今年(2025)1/21 嘉義大埔地震測出,震央附近曾文水庫站有水平位移,高程抬升,但顯示各地區無明顯地表位移情形(如下)。

資料來源:〈內政部〉1140121嘉義大埔地震地表位移計算成果說明

那如果界址變形,會如何處理?

政府會勘確認變形地區範圍後,將製作土地震災前後相關圖說,通知地主於 30 日相互協議、調整界址及自行設立界標後,再依協議結果辦理地籍調查、界址測量。

若逾期未完成協議,依實地現況,並按原地籍圖及面積,予以界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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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契約

因為寄信給我的人,其實寫了很多東西,因此只寫比較重要的東西,就是地主會注意界址、有多少面積、哪裡是我的,如果佔到別人的地要怎麼辦。

土地法第 46-2 條,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時,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地政機關通知之限期內,自行設立界標,並到場指界。逾期不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者,得依下列順序逕行施測:

  1. 鄰地界址。
  2. 現使用人之指界。
  3. 參照舊地籍圖。
  4. 地方習慣。

指界意義是土地所有權人的權利,可以行使,也可以不要行使。但指界是權利,也是義務。如果沒來指界或不設立界標,有異議時,不能在測量結果公告 30 天內,繳納複丈費,聲請複丈,也不能聲請調處。

因此,如果是有分管契約,不管是默示或明文規定,一定要去指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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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1. 全國法規資料庫
  2. 〈國土測繪中心〉重測中心
  3. 〈內政部〉1140121嘉義大埔地震地表位移計算成果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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