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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權是什麼?
在〈跟銀行借很多錢可以,但拿你的房屋來設定抵押權〉時,知道物權下面有分,用益物權及擔保物權。抵押權就是擔保物權,另外兩個是質權、留置權,而抵押權有普通抵押權、最高限額抵押權。
普通抵押權是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不動產,得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
依民法第 873 條,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債務人是借錢的人,抵押權人等於債權人,也等於是債主。
依民法第 880 條,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5 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
有房貸的人,通常是銀行有設定抵押權,才會借錢給你買房子。如果一直沒有繳貸款,最後銀行會去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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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權的消滅時效
依民法第 128 條,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以不行為為目的之請求權,自為行為時起算。
等於是知道自己可以行使權利才起算。那如果找不到債務人催討,20 年後就不用還了嗎?
這時候就要考慮到「可以行使權利的狀態」及「契約有沒有約定清償期」,如下:
1. 契約有約定清償期:
契約約定清償期限屆滿的時候,開始起算可以行使請求權的時間,再依契約性質去判斷消滅時效。
2. 契約沒有約定清償期
從契約成立時,債務人就負有清償的義務,所以從契約成立時就開始起算可以行使請求權的時間。
不過如果是消費借貸契約,由於民法要求債權人要定相當期限催告,實務上認為沒有約定返還期限的消費借貸契約,需要經催告後才會起算時效等。
如果你是借錢給朋友,且沒有訂契約,這時候你只能期待朋友會還你錢,或當作做公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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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權設定
其實在地政設定抵押權時,要寫〈設定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公契,要設定土地/建物標示、擔保權利種類、擔保債權總金額、種類及範圍、確定期日、債務清償日期。
所以你如果把房貸還完時,銀行應該給你塗銷抵押權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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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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