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圖人:黃昭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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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也違憲?!遺產及贈與稅第 15 條第 1 項第 1 款〉提到死亡前 2 年贈與配偶的財產,最後視為遺產,有違憲。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5 條,被繼承人死亡前 2 年內贈與下列個人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依本法規定徵稅:
- 被繼承人之配偶。
- 被繼承人依民法第 1138 條及第 1140 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
- 前款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
因此,當初是以 244 萬贈與的免稅額,最後也會視為遺產。不過遺產稅的免稅額有 1,333 萬,各項扣抵額也比較多,且 5,621 萬以下都是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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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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