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書101】贈與稅免稅額 最後被視為遺產?!

製圖人:黃昭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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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也違憲?!遺產及贈與稅第 15 條第 1 項第 1 款〉提到死亡前 2 年贈與配偶的財產,最後視為遺產,有違憲。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5 條,被繼承人死亡前 2 年內贈與下列個人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依本法規定徵稅:

  1. 被繼承人之配偶。
  2. 被繼承人依民法第 1138 條及第 1140 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
  3. 前款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

因此,當初是以 244 萬贈與的免稅額,最後也會視為遺產。不過遺產稅的免稅額有 1,333 萬,各項扣抵額也比較多,且 5,621 萬以下都是 10%。

【延伸閱讀】遺產税/贈與稅免稅額、扣除額、課稅級距、不計入遺產總額

【參考資料】

  1. 全國法規資料庫
  2. 〈行政院雲嘉南區聯合服務中心〉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須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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