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來源:估價師 Good Jo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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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住六都,大部分的人都是住公寓,就不是住透天。因為都市人口較多,所以集合住宅自然會出現。
那住公寓的人,就會產生「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
「區分所有權人」指的是那些擁有不動產所有權的人,包括專有部分(如個別住宅單位)和共有部分(如樓梯間、走廊等)。
「住戶」則是更廣義的概念,不僅包括所有權人,也包括那些獲得所有權人授權使用專有部分的人,常見的類型如承租戶。
依民法第 799 條,稱區分所有建築物者,謂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專有其一部,就專有部分有單獨所有權,並就該建築物及其附屬物之共同部分共有之建築物。
前項專有部分,指區分所有建築物在構造上及使用上可獨立,且得單獨為所有權之標的者。共有部分,指區分所有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於專有部分之附屬物。
也就是區分所有權人,在一棟建築物裡,擁有一部分屬於自己小天地,其他像是樓梯、電梯就是大家共有的。
民法同條,專有部分得經其所有人之同意,依規約之約定供區分所有建築物之所有人共同使用,指的像是露台、花台、庭院等,只有使用權,無所有權。
共有部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經規約之約定供區分所有建築物之特定所有人使用,指的像是一樓騎樓,需載明規約中,供社區使用。
民法同條,專有部分與其所屬之共有部分及其基地之權利,不得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
簡單來說,就是專有部分和共有部分要一起買賣。
【參考資料】
-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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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topmap行情地圖〉專有部分與共用部分比較、使用範圍、權利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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