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圖人:黃昭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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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網友問到契約有關的問題,剛好可以來寫寫這個。
「要約契約」也是「踐成契約」,是雙方同意,要有標的物,有一定給付,契約才能成立,像是民法第 474 條的消費、結婚、離婚、地政機關土地登記,讓法律行為具有公示性,藉此保障他人權益。
「諾成契約」也是「不要物契約」,是雙方同意,不用標的物,口頭承諾也可成立,像是買賣、租賃契約。
因為民法第 153 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因此,民法大多是諾成契約,要物契約反而是例外。同理,對民法來說,不要物契約是大多數,要物契約是例外。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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