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圖人:黃昭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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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者,是土地及其定著物。動產者,為前條所稱不動產以外之物。
依民法第 761 條,第一個是現實交付或一般交付,動產物權之讓與,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舉例:我直接把車給你。
簡易交付或商務交付,是受讓人已占有動產者,於讓與合意時,即生效力。舉例:車子早就借你了,就直接給你,車在你那邊。
占有改定是讓與動產物權,而讓與人仍繼續占有動產者,讓與人與受讓人間,得訂立契約,使受讓人因此取得間接占有,以代交付。舉例:我把車給你,但先借我用一下,車還在我這。但不得用於質權,質權須實質交付。
指示交付是讓與動產物權,如其動產由第三人占有時,讓與人得以對於第三人之返還請求權,讓與於受讓人,以代交付。舉例:車子給你,但我先借別人了,我叫他給你,車在他那。
結論,看東西在誰那,你簡易,我占有,他指示。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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