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書101】權利質權 v.s. 動產質權

製圖人:黃昭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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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權分為「權利質權」和「動產質權」兩種。

權利質權: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具有財產價值,而可以讓與的債權或其他權利,例如借款債權,並將權利讓與給債權人作為擔保,當債務到期債務人卻沒有清償時,債權人可以就這筆財產權變價所獲得的金錢,優先受償。

如果設定質權的標的是債權,設定時要用書面的方式,如果債權有證書,債務人也要將證書交給債權人。

動產質權: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動產,例如機械,並移轉讓債權人占有作為擔保,當債務到期債務人卻沒有清償時,債權人可以就賣出這個動產所得的金錢,優先受償。

因此,如果甲向乙銀行借貸新臺幣 1000 萬元,並以甲所有之 A 屋為乙設定普通抵押權。

之後,因第三人丙之過失,導致 A 屋滅失,乙就甲對丙所得行使之賠償請求權有權利質權。

【參考資料】

  1. 全國法規資料庫
  2. 〈法律百科〉權利質權
  3. 〈法律百科〉動產質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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