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圖人:黃昭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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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7 條第一項第七款,被繼承人死亡前 6 年至 9 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按年遞減扣除 80%、60%、40% 及 20%。
遺產稅不是要人死掉,才能利用「遺產淨額=遺產總額-免稅額-扣抵額」公式算出遺產稅額。
但這條是指,假如之前 A 繼承 B 遺產,當時已繳過遺產稅,現在 A 不幸過世,在死亡前 6 年繳過稅,可以扣除 80%。前 7 年,扣抵 60%。前 8 年,扣抵 40%。前 9 年,扣抵 20%。
納稅義務人在申報被繼承人遺產稅時,應注意被繼承人有無死亡前 9 年內繼承之財產,且已納遺產稅者,若有此類財產,可主張不計入遺產總額或扣除額,以節省遺產稅。
【參考資料】
- 全國法規資料庫
- 〈財政部〉柒、遺產及贈與稅如何節稅-死亡前9年內繼承財產之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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