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圖人:黃昭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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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地政士甲以詐騙之故意,持偽造之權利人乙的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代理權利人乙就其土地、建物,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該行為可能違反地政士法那些規定?
(歷屆試題可在考選部查詢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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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依地政士法,說明如下:
地政士立法目的
為維護不動產交易安全,保障人民財產權益,建立地政士制度,特制定本法。身為地政士,應熟知法令及實務,依誠信執行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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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懲戒處分
- 地政士違法懲戒種類:警告、申誡、停業 2 個月到 2 年、除名。
- 警告 3 次,視為申誡。申誡 3 次,另予停業處分。停業 3 年,應予除名。
- 申誡、停業處分:
- 不得設立分事務所。
- 未查明委託人是否為登記標的物之權利人。
- 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
- 規避、妨礙、拒絕主管機關查詢或取閱文件。
- 違反地政士倫理規範。
- 違反地政士公會章程情節重大者。
- 停業、除名處分:
- 違反簽證管理辦法。
- 有不正當行為或違反業務應盡業務。
- 執業違法。
- 借名行為。
- 酬金收受不當。
- 不實文件申辦登記。
- 登記助理員資格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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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以詐騙,持不實文件申辦抵押權登記的懲戒
- 甲違背倫理規範:應受申誡、停業處分。
- 甲有不正當行為或違反業務應盡業務、執業違法、不實文件申辦登記行為:應受停業、除名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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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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