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規】114 年試題代書(地政士)拿不實文件申辦,地政士的懲戒

製圖人:黃昭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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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地政士甲以詐騙之故意,持偽造之權利人乙的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代理權利人乙就其土地、建物,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該行為可能違反地政士法那些規定?

(歷屆試題可在考選部查詢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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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依地政士法,說明如下:

地政士立法目的

為維護不動產交易安全,保障人民財產權益,建立地政士制度,特制定本法。身為地政士,應熟知法令及實務,依誠信執行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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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懲戒處分

  1. 地政士違法懲戒種類:警告、申誡、停業 2 個月到 2 年、除名。
  2. 警告 3 次,視為申誡。申誡 3 次,另予停業處分。停業 3 年,應予除名。
  3. 申誡、停業處分:
    • 不得設立分事務所。
    • 未查明委託人是否為登記標的物之權利人。
    • 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
    • 規避、妨礙、拒絕主管機關查詢或取閱文件。
    • 違反地政士倫理規範。
    • 違反地政士公會章程情節重大者。
  4. 停業、除名處分:
    • 違反簽證管理辦法。
    • 有不正當行為或違反業務應盡業務。
    • 執業違法。
    • 借名行為。
    • 酬金收受不當。
    • 不實文件申辦登記。
    • 登記助理員資格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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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以詐騙,持不實文件申辦抵押權登記的懲戒

  1. 甲違背倫理規範:應受申誡、停業處分。
  2. 甲有不正當行為或違反業務應盡業務、執業違法、不實文件申辦登記行為:應受停業、除名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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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1.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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