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稅法】114 年試題代書(地政士)都更的地價稅、房屋稅、土地增值稅、契稅

製圖人:黃昭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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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都市更新為政府積極推動之重要都市發展政策,試問對於更新單元內之土地及建築物,有何減免稅捐之相關規定?請詳述之。

(歷屆試題可在考選部查詢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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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依房屋稅條例、都市更新條例,說明如下:

都市更新條例立法目的

為促進都市土地有計畫之再開發利用,復甦都市機能,改善居住環境與景觀,增進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條例。

建築物達到 30 年以上,就達到都更第一個資格。尤其這些建築物,是在 921 集集大地震以前完成的,所以有耐震的疑慮,因此,政府為了鼓勵都市更新,對於都市更新的地價稅、房屋稅、土地徵值稅、契稅稅捐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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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稅優惠

地價稅

  1. 都更期間:
    • 無法使用土地:免徵地價稅。
    • 仍可使用:減半徵收。
    • 但未依計畫進度完成更新,且可歸責於地主情形者,依法課徵。
  2. 都更後:
    • 使用土地:減半徵收 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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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

  1. 都更期間:
    • 房屋興建中:免徵。
  2. 都更後:
    • 房屋完成後:減半徵收 2 年。
    • 房屋稅從每月課徵,現變成每年課徵,課稅期間:去年 7/1 – 今年 6/30,繳納期間今年 5/1-5/31。
    • 因此,2024/10之後完成都更的房子,會較高減徵稅率為主,所以有 3 年的時間減半徵收房屋稅。
    • 更新前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取得更新後建築物,於房屋稅減半徵收 2 年期間內未移轉,延長其房屋稅減半徵收期間至喪失所有權止,但以 10 年為限。(延長減半徵收實施期限至 202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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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值税

  1. 有以下情形,土地增值稅減徵 40%:
    • 權利變換取得土地及建物,第一次移轉。
    • 不願參加權利變換而領取現金補償者。
    • 原所有權人與實施者間因協議合建辦理產權移轉時,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視地區發展趨勢及財政狀況同意者。
  2. 有以下情形,土地增值稅免徵:
    • 實施權利變換應分配之土地未達最小分配面積單元,而改領現金者。
    • 實施權利變換,以土地及建築物抵付權利變換負擔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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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稅

  1. 契稅減增 40%:依權利變換取得之土地及建築物,第一次移轉時。
  2. 契稅免徵:實施權利變換,以土地及建築物抵付權利變換負擔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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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1. 全國法規資料庫
  2. 〈台北市政府〉都市更新地方稅的優惠為何?
  3. 〈財政部〉房屋受重大災害毀損及依都市更新條例等規定減免房屋稅案件之減免期間及減徵比率適用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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