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圖人:黃昭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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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都市更新為政府積極推動之重要都市發展政策,試問對於更新單元內之土地及建築物,有何減免稅捐之相關規定?請詳述之。
(歷屆試題可在考選部查詢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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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依房屋稅條例、都市更新條例,說明如下:
都市更新條例立法目的
為促進都市土地有計畫之再開發利用,復甦都市機能,改善居住環境與景觀,增進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條例。
建築物達到 30 年以上,就達到都更第一個資格。尤其這些建築物,是在 921 集集大地震以前完成的,所以有耐震的疑慮,因此,政府為了鼓勵都市更新,對於都市更新的地價稅、房屋稅、土地徵值稅、契稅稅捐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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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稅優惠
地價稅
- 都更期間:
- 無法使用土地:免徵地價稅。
- 仍可使用:減半徵收。
- 但未依計畫進度完成更新,且可歸責於地主情形者,依法課徵。
- 都更後:
- 使用土地:減半徵收 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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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
- 都更期間:
- 房屋興建中:免徵。
- 都更後:
- 房屋完成後:減半徵收 2 年。
- 房屋稅從每月課徵,現變成每年課徵,課稅期間:去年 7/1 – 今年 6/30,繳納期間今年 5/1-5/31。
- 因此,2024/10之後完成都更的房子,會較高減徵稅率為主,所以有 3 年的時間減半徵收房屋稅。
- 更新前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取得更新後建築物,於房屋稅減半徵收 2 年期間內未移轉,延長其房屋稅減半徵收期間至喪失所有權止,但以 10 年為限。(延長減半徵收實施期限至 202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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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值税
- 有以下情形,土地增值稅減徵 40%:
- 權利變換取得土地及建物,第一次移轉。
- 不願參加權利變換而領取現金補償者。
- 原所有權人與實施者間因協議合建辦理產權移轉時,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視地區發展趨勢及財政狀況同意者。
- 有以下情形,土地增值稅免徵:
- 實施權利變換應分配之土地未達最小分配面積單元,而改領現金者。
- 實施權利變換,以土地及建築物抵付權利變換負擔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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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稅
- 契稅減增 40%:依權利變換取得之土地及建築物,第一次移轉時。
- 契稅免徵:實施權利變換,以土地及建築物抵付權利變換負擔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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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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