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圖人:黃昭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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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何謂「農業用地」?農業用地閒置不用,依土地稅法之規定有何處理方式?請分別詳述之。
(歷屆試題可在考選部查詢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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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依土地稅法,說明如下:
農業用地立法目的
因為一旦被認定是農業用地,有非常多優惠,包括免徵地價稅、土地增值稅、贈與稅、遺產稅,加上田賦在 1987 年停徵。
在土地稅法有明確定義「農業用地」,並且有移轉土地或被檢舉,發現農地閒置不用或有別的用途,鄉、區、市公所實地勘察,而且不在限期改善,核發農地證明有可能不核發,因而把稅法優惠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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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用地意義
依土地稅法第 10 條,非都市土地或都市土地農業區、保護區範圍內土地,依法供下列使用者︰
- 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及保育使用者。
- 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集貨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用之土地。
- 農民團體與合作農場所有直接供農業使用之倉庫、冷凍(藏)庫、農機中心、蠶種製造(繁殖)場、集貨場、檢驗場等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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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用地閒置不用,政府如何處理?
- 依土地稅法第 22-1 條,經地方政府報經內政部核准通知限期使用或命其委託經營,逾期仍未使用或委託經營者,有以下處理方式:
- 應納田賦加徵 1 倍至 3 倍之荒地稅。
- 加徵荒地稅滿 3 年,仍不使用者,得照價收買。
-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 因農業生產或政策之必要而休閒者。
- 因地區性生產不經濟而休耕者。
- 因公害污染不能耕作者。
- 因灌溉、排水設施損壞不能耕作者。
- 因不可抗力不能耕作者。
- 荒地稅:依土地法第 174 條,私有荒地,經限期強制使用,而逾期未使用者,應於依法使用前加征荒地稅。前項荒地稅,不得少於應征之地價稅,不得超過應繳地價稅之 3 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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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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