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實務】114 年試題代書(地政士)承攬人、質權人單獨申請

製圖人:黃昭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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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關於建物施工之承攬人,在何種條件下,可就其施工建物,單獨辦理抵押權登記?質權標的物之債權,以不動產物權之設定為給付內容者,質權人又於何種情況下,可單獨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上述兩項登記於登記完畢後,應即以書面通知登記義務人,但有那些情況例外?

(歷屆試題可在考選部查詢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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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依土地登記規則,說明如下:

土地登記重要性

土地登記規則第 11 條,未經登記所有權之土地,除法律或本規則另有規定外,不得為他項權利登記或限制登記。

這條彰顯土地登記的重要性,尤其是在申請他項權利上,例如: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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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人單獨申請情形

  1. 會同定作人申請:承攬人申請為抵押權登記或預為抵押權登記,除應提出第 34 條及第 40 條規定之文件外,並應提出:
    • 建築執照。
    • 或其他建築許可文件。
  2. 單獨申請登記:承攬契約經公證者,承攬人得單獨申請登記。
  3. 登記機關於登記完畢後,應將登記結果通知定作人。
  4. 承攬人就尚未完成之建物,申請預為抵押權登記時,登記機關應即暫編建號,編造建物登記簿,於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辦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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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權人單獨申請情形

  1. 債務人會同:質權人依規定代位申請土地權利設定或移轉登記於出質人時,應提出第 34 條、第 40 條規定之文件及質權契約書,會同債務人申請之。
  2. 前項登記申請時,質權人應於登記申請書適當欄記明確已通知出質人並簽名,同時對出質人取得之該土地權利一併申請抵押權登記。
  3. 前二項登記,登記機關於登記完畢後,應將登記結果通知出質人。
  4. 單獨申請登記:登記原因證明文件為法院確定判決書,其主文載明應由義務人先行辦理登記,而怠於辦理者,得由權利人代位申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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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登記義務人,例外情形

  1. 土地登記規則第 69 條,由權利人單獨申請登記者,登記機關於登記完畢後,應即以書面通知登記義務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 無義務人。
  • 法院、行政執行分署或公正第三人拍定之登記。
  • 抵押權人為金融機構,辦理抵押權塗銷登記,已提出同意塗銷證明文件。

2. 前項義務人為二人以上時,應分別通知之。

3. 承攬人單獨申請,須通知定作人。質權人單獨申請,須通知債務人。因此,本題無例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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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1. 全國法規資料庫
  2. 〈全國補習班〉114 年地政士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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