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圖人:黃昭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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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建物 A 欲與建物 B 辦理合併登記,其需符合那些要件?如建物 A 只有一部分與 B 合併,且兩建物所有權人不同,應如何決定權利範圍?建物 A 同時設定有抵押權與不動產役權,則分別應如何處理?其合併後之建號,又應如何處理?
(歷屆試題可在考選部查詢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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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說明如下:
不僅土地可以合併分割,建物也可合併分割,這也是地政士重要的工作之一。
建物合併要件
- 已辦畢土地所有權。
- 建物位置相連:左右相連、上下相連、前後相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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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所有權人不同,如何決定權利範圍
- 權利範圍:應檢附全體所有權人協議書。
- 協議書內容,以合併前各該棟建物面積與各棟建物面積之和之比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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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 A 同時設定抵押權、不動產役權,處理方式
- 設定有抵押權:檢附建物所有權人與抵押權人之協議書。但為擔保同一債權,於數建物上設定抵押權,未涉權利範圍縮減者,不在此限。
- 設定有不動產役權:檢附該不動產役權人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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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合併地號
- 除保留合併前之最前一建號外,其他建號應予刪除,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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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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